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006年10月30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传票和有关应诉通知书等文件。陕西省国际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下称:陕西信投)和西安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告
,下称:西安物贸)就委托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西安中院已受理此案。
    2004年2月25日,陕西信投受西安物贸委托向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下
称:金花大酒店)发放贷款1500万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
    截至2006年10月15日,金花大酒店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万元、
利息315万元(截至2006年10月15日),合计1815万元,为此二原告向西安中院提
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以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4281200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上
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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