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自今日起到12月10日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净资本是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期货公司须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相关人士介绍,另一部业界关注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进入审批程序,有望年前推出。
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衡量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净资本的计算公式: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负债项目的风险调整-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经调整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除了上面提到了三个监管指标,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三项指标中的最高值: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6%;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300万元;二是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相关文章:证监会:期货经纪业务净资本最低门槛至少1500万)
同时,还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
另外,对于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自整改期限到期次日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七项监管措施:包括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征求意见稿称,经过整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证监会可以撤销期货公司部分或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