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融资借款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分别于2006年10月21日、11月3日、1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公司2006-037、038、039、041、042号公告。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光彩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光彩红公司可用上述抵押物业以光彩红公司名义(或其关联单位)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本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城市文化广场十七楼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成员。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八人。公司董事吴超因出差请假,其没有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及表决。公司监事会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田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举手方式一致表决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将合法拥有的旭飞花园裙楼二层A、旭飞花园裙楼二层B、旭飞花园C层16-18层、旭飞华天苑二层共计面积7817.94平方米(评估值为12,077.74万元)的自有物业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深圳华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彩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9500万元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人民币5920万元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峰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担保事宜并签订有关合同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6票,否决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田峰、段志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2006年11月30日,本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光彩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来融资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