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公布保险许可证将实行分级管理保险机构不挂许可证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
    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否则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保监会昨日公布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内容为:保监会机关负责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保险类机构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类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