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打工的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判决的根据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据12月20日《东方今报》)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是两种身份两个标准,这就是“同命不同价”的司法依据。而河南省高院的规定和三门峡市中院的判决则摒弃了以城乡户籍为界线的双重标准,这确实是一种突破、一次进步。但这种公平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这项规定保护的只是“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民工。按照河南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一个初到城市的农民与一个市民死于同一场车祸,仍然是“同命不同价”。 的确,问题的制度根源还在于城乡户籍泾渭分明的二元体制。只要二元体制不消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实际上,国家也正致力于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已经把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但统一的区域很小、进展也很慢。为什么呢?因为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功能太多了。除上述民事赔偿之外,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就业准入、孩子入学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别。这种建立在城乡户籍二元基础上的各种功能使城乡户籍想合也难。就拿医疗保障来说,城镇的基本医疗保障与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完全是两个体系、两种标准,如果户籍差别取消了,这两个体系如何划分、如何并行呢?其实,附加在城乡户籍制度上的这些功能本来与户籍管理无关,但这些功能在客观上却成了户籍制度统一和转型的负担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种种附加的功能“绑架”了户籍制度。 一方面,因为城乡户籍的二元差别衍生出很多不统一、不平等的制度和权利;另一方面,种种不统一、不平等的制度又在强化城乡二元体制,使城乡户籍难于统一。于是出现了一种互为因果、相持不下的局面。那么,如何破解这个困局呢?一夜之间统一户籍确实不现实,可行的办法还是慢慢为户籍制度“减负”,把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与户籍管理无关的功能逐步剥离;等到户籍制度没有负担的时候,转型也就轻而易举、水到渠成了。河南省高院的规定就是在为城乡二元体制“减负”,尽管它附加了严格的条件。 当然,城乡二元体制的消除需要一个最根本的经济社会基础,那就是消除城乡在经济社会发 展 水平上的巨大差别。如果这个巨大的差别依然存在甚至继续扩大,那么巨大的鸿沟将严重地妨碍城乡制度的统一;即使强行统一了,也会出现新的不公平。总之,只有真正“统筹城乡发展”,各项政策或制度都朝着一个方向努力,城乡一体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