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出席了会议,并为研讨会致辞。他指出大庆联谊案创下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四个第一。
大庆联谊案的四个第一
大庆联谊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史上,有四个第一:
一、最高法院在2002年1月份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颁布了以后第一起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证券索赔案件。
二、它是全国第一个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整个全过程,诉讼过程全部走完的第一个案例,这是第二个第一。
三、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市场众多的证券赔偿案件中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第一个生效的终审判决,这是第三个第一。
四、由于这个案例确实带有典型的意义,具有代表性,所以它是第一个经典型的案例。
甘功仁表示,大庆联谊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在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确实是起到里程碑的作用。这个成功的案例中,特别要称道中道所的勇气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中国的证券市场走到现在,还处在极不规范的起步的阶段,还在逐步的摸索,所以还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大量的实践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大庆联谊案的成功判决,对于证券欺诈行为来说,起到震慑的作用,至于那些想从事证券欺诈的这样一些行为的人,可能给了他们一个很严重的警告。同时也极大的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中国证券市场它依靠谁来发展?就得依靠广大投资者,如果没有广大投资者就没有证券市场了,所以鼓励广大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大庆联谊案同时对于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也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大庆联谊案,可以说证券市场有大量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而且还有大量的实践问题,如何在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通过大量实践来丰富理论,这两方面都不可偏废。
期待对于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共同诉讼的问题,能够进行深入的探讨,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