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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主办券商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定期报告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风险的规定,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特发布本分析报告。

    本报告依据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向投资者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风险,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一、公司2006 年总体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图表一:2006年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2006年度           2005年度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04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336,114,111.97     317,949,141.81                   5.71%   330,111,153.26
    利润总额             83,811,608.43      93,505,719.15                 -10.37%    94,962,959.71
    净利润               69,234,484.88      61,673,740.29                  12.26%    63,308,983.91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         51,011,288.42      63,709,234.28                 -19.93%    63,855,914.88
    每股收益                    0.3473             0.3094                  12.25%           0.3176
    净资产收益率(%)               9.04               8.73        增加0.31个百分点              9.8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资产净收
    益率(%)                       6.66               9.12        减少2.46个百分点            10.27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46,363,770.06      79,264,627.98                 -41.51%    62,341,228.57
    每股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              0.2326             0.3976                 -41.51%           0.3127
    项目                      2006年末           2005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04年末
    总资产            1,096,899,036.16   1,017,846,473.73                   7.77%   957,664,110.32
    股东权益(不含少
    数股东权益)         766,062,855.49     706,796,134.61                   8.39%   646,059,499.92
    每股净资产                  3.8427             3.5454                   8.39%           3.2407
    调整后的每股净
    资产                        3.8295             3.5259                   8.61%           3.2332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71%;净利润6923.4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26%。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0.97亿元,净资产7.66亿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3.83元。资产负债率为30.17%,基本与上年度持平,流动比例为1.41倍,速动比例1.26倍,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仍较为稳健。

    二、公司2006年具体经营情况分析

    图表二:印刷、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情况表 单位:元

    分行业或分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增减(%)   营业业务利润率比上年增减(%)
    广告代理及
    制作              38,186,147.44     1,414,862.23              96.29%                     -46.75%                       5.01%                    减少1.83个
    印刷             273,570,848.93   203,187,002.66              25.73%                      18.53%                      16.61%                    增加1.23个

    具体分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现,公司在不断巩固以“印刷、广告制作及代理”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方向。2006 年,公司印刷、广告代理及制作两项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92.86%,成为公司无可置疑的两大主营业务,其中印刷业务占比81.55%,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占比11.31%。

    印刷业务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18.53%,主营业务利润率增加1.23个百分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在2006 年年中顺利竣工投产,公司在广州民科园新印务厂房也在2007 年年初投产。两个新厂的投产,将为2007 年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广告代理及制作业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其业务收入显著下滑,成本攀升,部分抵减了印刷业务的业绩表现,2006年公司广告代理收入比去年减少46.75%。

    书报刊销售业务:2006年公司连锁店实现大幅减亏,其中书报刊销售业务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关联交易收入总额1.03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0.46%,关联交易比例比上年下降9.21个百分点。随着公司对主营业务结构的不断调整,公司对关联公司的依赖性也进一步下降,自主盈利能力增强。

    公司利润变动原因的初步分析:

    1、主要受公司主营结构调整的影响,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率由上年的40.69%下降到本期的34.82%,因而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67%的情况下,主营业务利润却减少了9.30%。

    2、由于下属子公司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本年度正式投产,将开办费用在投产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本期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上升了71.59%,导致营业利润较上年度减少36.78%,但公司本期的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基本和上年度持平。

    3、本期实现投资收益2605.80 万元,较上年度增加201.04%,主要是本期进行了股票及基金的投资,取得了1912.89 万元的收益。

    4、应交税金期末数比年初数减少20.03%,主要原因是公司2006 年所得税税率减按15%执行,上年为33%,期末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比2005 年末下降所致。

    三、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1、关于在主板上市

    为适应《证券法》修订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上市方案由直接转板上市调整为首发上市,共发行新股7000 万股,其中5000 万股向公司控股股东及三板流通股股东同比例配售,其余2000 万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该方案已提请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07 年1 月,公司已将反馈意见补充材料递交中国证监会。

    2、关于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

    3、关于涉讼事项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店”)与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2005年10 月8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 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院已于2005 年9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广州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判决书作出:连锁店与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粤图文化”)应当将粤图广场1-4 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百利鑫,连锁店还将从2003 年4 月6日起至交还场地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百利鑫。

    终审判决后,2005 年10 月19 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发函,认为本案所涉物业及租金属于诈骗案的赃物,要求暂缓执行以上终审判决;2005 年10 月26 日,广州市中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其暂缓执行该案。2005 年10 月18 日,连锁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于2005 年11 月29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 年11 月30 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行立(2005)20 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连锁店的申诉立案审查。

    2006 年6 月2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广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本案已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2005 年6 月1 日,南海市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现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下称“兴业铜铝”)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起诉珠海市粤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粤交实业”)、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北企业”)和公司,就其1993 年购买本公司股票确权纠纷,要求被告返还其股票4005063 股。

    2005 年12 月27 日,公司收到清远中院(200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兴业铜铝诉被告粤交实业、建北企业和本公司关于其购买公司股票确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第三人负担。本案原告兴业铜铝及第三人不服清远中院判决,分别于2006 年1 月24 日、2006 年1 月17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清远中院的判决,并要求被告返还其诉讼标的。

    2006 年9 月1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4 号民事裁定书。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并依法裁定如下:(1)撤销清远中院(200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清远中院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确定。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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