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热热闹闹的股指期货前奏曲终于开始奏响。4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3条细则。
监管层:谨慎筛选
监管部门以高门槛为界高调的对期货公司进行实力上的筛选,如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期货公司的生存保准。此《办法》中要求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而另一细则《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介绍业务。
从两条细则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在使实力强的券商能够参与到期货公司的经营中去,而且据此态势发展很可能呈现“以券带期”的状态。然而,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高门槛除了源于期货公司本身整体实力不强和以前发展受限的因素,更是由于投资者的教育还未成熟。华西证券的分析师孔文方对记者表示,“对于股指期货的推出来说,监管层不谨慎实在不行,因为连国内专业投资机构都没有尝试过这种金融衍生产品,更不要说个人投资者了。”大成基金的基金经理杨丹在“中国精英基金经理秀”上也表示,大多数投资者因为并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并且受资金限制而只能进行投资交易,从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是看到了股指期货的投机性,对于其套利保值、风险对冲的作用并不予以注重。经济学家孙飞也对记者表示,现阶段监管层的“券期融合”的做法实为是谨慎放开的准备工作。
券商:客户共享;期货:优势互补
招商证券的一位员工表示,招商证券对深圳一家期货公司的收购工作已经初步完成,正在等待监管层的批准,并且公司IB业务的人员队伍建设已经到位。其他媒体也曾报道西南证券积极筹备收购西南期货的事宜。就此,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张秋生对记者表示,影响券商并购期货公司的行为主要还是由于监管部门的制度驱使,而且券商从事的期货业务也必须同时接受期货经营业务相关的监管,但创新类券商更有综合经营的优势,并购之后双方都能够从综合业务经营中得到好处。
金鹏期货副总经理喻猛国对记者明确表示,金鹏期货与券商的合作正在洽谈中,券商实际上拥有就客户资源优势,而期货公司技术优势更明显。就客户资源问题,孔文方还表示,大多数客户确实要由券商经手,对于券商的来说,扩展了其客户的投资领域。对于并购问题,喻猛国还表示,“对于专业做期货,包括股指期货,我们肯定是更加倾向于独立,因为我们觉得股指期货是期货不是股票,还有当年‘327国债事件’就是因为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风险没有控制好。管理层颁布的条例是对出于对期货行业发展的考虑,总体上来说对于期货行业的发展、公司的规范运营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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