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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案”的警示意义

  雷金富是浙江龙游县一个主管水产、河道的芝麻官,此公几年前未出一文钱,却“入股”了一个由他和另外两人“共同出资”的承包项目,随后利用职务之便,在转包项目时“照顾”了“生意伙伴”一把,自己从中分享了8万元的“红利”。

可惜伸手必被捉,去年“雷官人”落入法网,被提起公诉,今年6月终被认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如此一个“芝麻官”,如此一桩“绿豆”大的受贿案,本不值得大书特书。但是,如果我们将此案置于当前“新意迭出”的腐败行为中,并将其置于中纪委反钱权交易“八项禁令”的特定语境下时,这只“麻雀”却颇具解剖的价值。

  我们注意到,此案从起诉到最后判决,前后共开庭5次,历时半年时间,甚至在一审判决后,龙游县检察院立即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也随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有关人士认为,“由此可见,关于‘干股’能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在司法界也是有不同看法的”。此言不无道理,但仍需一分为二。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早已明文写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显而易见,雷某作为主管水产的官员,涉足与自己职权相关的生意并获利,不管他是否入了“干股”,都明显违规,理应法办。

  再往深处说,官员(家属)为何喜欢入股经商,企业又为何欢迎官员(家属)入股?答案很简单:官员手中的权柄能变出白花花的银子。这已是天下人所皆知的浅显道理。古代晋商发明了“股份制”——“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如今,贪官们和奸商们更推陈出新出“出权者为‘干股’”的玩意。而所谓“干股”,早已超越了以往官员投小钱、收大利的“明股”形式,而是以赤裸裸的权柄折算入股,投入公权,收获私利。近些年,这种发明创造大有燎原之势,在一些地方更以“官煤勾结”、“警黄勾结”的形式群体出现,一大批干部纷纷被拉下水,甚至主动跳水。

  与以往的很多权钱交易勾当相比,以“干股”牟利,这是腐败和反腐败的斗法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更隐蔽、更巧妙的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说,也钻了一些法律的空子,踩了一些法律上的模糊地带,给执法者带来了一些困惑和困难。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快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让违法者无空可钻;另一方面,正因现象繁杂多变,更需删繁就简,以最基本、最简洁的原则来抓住问题的实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人不会因为感情好而送给官员“干股”,其中必定有权钱交易,因此只要官员接受了“干股”、并以公权为送“干股”者谋利,就应难逃受贿罪名。

  5月30日,中纪委公布了对新形式腐败的“八条禁令”,并勒令违反者在6月底前主动坦白,其中第二条就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可见对于“干股”这种腐败新动向,中央是很清楚的,也下决心要堵死贪官们的发财之路。然而遗憾的是,据有关媒体披露,坦白“大限”到来之际,个别矿难大省竟出现“零坦白”的奇观。除了尴尬和愤怒,这种结果更值得反思。但愿,此次“大限”只是“先礼后兵”的一个礼节性程序,紧随其后的,还有一轮接一轮的、旷日持久的“反钱权交易风暴”。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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