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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欠“优”的法理与情理

  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

——鲁宁(媒体评论员)

  明星葛优历来受部分国人追捧。近期,葛优人气更旺:一来,话剧《西望长安》葛优扮演大骗子活灵活现;二来,葛优身陷“亿霖木业特大诈骗案”越闹越大,葛优无奈被吐(缴)出来的“代言费”已高达359万元。

  中国明星身陷“代言门”丑闻,并非始于葛优。我在网上搜了一下,一抓一大把。一面扮演“伟大领袖”,一面参与“送子观音”神话制作的那位大牌明星爷,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一点也不比葛优小。

  葛优欠“优”是社会多数人的看法。葛优回吐出359万元,不管是压力所致、问题性质升级、抑或是良心忏悔,还是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变更多的明星身陷“代言门”的趋势。所以,就本文的写作初衷,并非想对葛优乃至其他身陷“代言门”丑闻的明星们作道德谴责,只想对其中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作点简要分析。

  在新闻评论普遍抨击葛优欠“优”的同时,也有部分从事司法职业或从事法学教学的时论家,纷纷从法理角度替葛优说开了“公道话”,并从国外司法实践中援引“善意取得”的断案原则。法理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拿白话讲,指我所得到的财产是通过劳动(譬如替人做广告所得)获取的,不管支付方曾经以何种方式获取该笔财产,包括违(犯)法所得,此时作为“第三方”(譬如葛优),皆无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假如葛优的359万元也属于这个类型,意味着葛优只要依法缴纳了个税,就无须上缴这笔巨额“代言费”。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没有“善意取得”一说,因为无论是国内的法理传统,还是百姓认同的情理文化,皆还无法接受这种对中国人尚十分陌生的司法“洋理念”。

  中国的“古老”还在于,就算法理上能讲通的事,还须顾及情理上能否为民众较普遍地认同和接受。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同理,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这就是葛优身陷“代言门”所涉及的、被民间普遍认同的、远比法理更“强硬”的情理。

  亿霖木业是通过投资林业、购买所谓的“林产权”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载体的,而低调进行的、全国范围的集体和国有林产权改制正处于攻坚阶段。关于林产权改制,其重大的价值绝不亚于国企产权改制,系农村地制改革之后又一场革命。事既如此,高层对亿霖木业案如此重视,不只是此案涉案资金之巨和受害人之多,还涉及到林产权改制的社会评价及改制的顺利推进。我不指望葛优会“吃一堑长一智”,我只想告诉葛优,这一回你欠“优”实在是时机选择不当哟!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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