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杠杆
限制或禁用自来水清扫道路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为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政府限令
不能随意拆除合规建筑物
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企业条款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制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新建餐饮业必须用节能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限制过度包装
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
辽河污染已危及渤海两个流域各有100多亿元治污资金未落实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由于支流污染严重、沿淮城市排污等原因,淮河干流水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从辽河、大辽河入海口情况看,污染十分严重,而且直接危及渤海水域的水质。
按照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投资安排,淮河、辽河流域应分别投入255.9亿元和188.4亿元,但“十五”末期,两个流域还分别有111.3亿元和124.4亿元没有落实。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