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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手术签字: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日、澳也有术前签字“行规”

  日本

  目前,日本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责任书上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性质的所谓“夫妻”关系,通常会遭到医院的坚决拒绝,并会根据《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


  严格说来,这一要求在日本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医院方面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厚生劳动省(相当于我国卫生部)出台的一些文件,并由此形成了业界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是,一旦患者家属在治疗责任书上签了字,则被视为医患双方间具有了法律承认的关系。

  除了经济风险外,日本医疗界因为怕承担手术失败而吃官司的风险,在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拒不在责任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方面就会拒绝为患者做手术。

  在手术签字方面,日本医疗界的做法与中国的做法差不多。除此之外,日本还多了一项术后签字制度,即签字的直系亲属必须在医院里等待手术做完,然后再在手术结果书上签字。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由家属或亲友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举个例子,一个病人出车祸昏迷,被送到医院,家属不在,医生决定是否手术。手术前如果需要签字,首选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签字。

  另外,手术前,如果医生向病人及签字人解释手术的危险性,手术失败,医生没有责任。否则,医生要负责。

  欧美:危急时医生救人第一

  据一位美国律师介绍,在美国,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美国的《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

  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

  最明显的例子是戴安娜在法国发生车祸后,在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法国医生赶到现场救人,他们的行为被认为合法;相反,见祸快速离去的摄影师们,后来受到了法律指控。

  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纪录,以备查验。

  德国的医生以工作严谨著称,一旦他们认为治疗手段是救治病人所必需的,医生会积极说服病人。据2006年的调查发现,德国80%的病人对医院和医生服务水平评价良好。

  一位英国急诊室医生说:“在危急时刻,医生有权决定紧急治疗方案。”

  法国的医生在治疗中,对患者有细致的人文关怀,手术前后都会对患者做详尽解释,包括风险说明,手术不需要家属签字。

  美国法律准许在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但是医生不得在发生事故后,用家属同意手术和用药的签字,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北京晚报供稿)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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