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全文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既符合现实又有利于强化调控?既抑制以贷炒房,又满足居民改善住房的合理需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全文
央行明确第二套房以借款人家庭为认定单位
备受关注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即将结束各商业银行版本不一的混乱局面,央行和银监会终于给出更加严格的标准答案。昨天,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无论以前的贷款是否还清,再次申请房贷都不能享受首套房的政策,除非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今后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会被各地银行业协会的“黑名单”登记在案,被所有银行拒绝放贷。
昨天下发的补充通知,首次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此前绝大部分银行都规定,只要把以往贷款结清,再次申请就可享受首套房的政策。现在看来,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昨天《通知》的精神。全文
“第二套房”为何这样认定?
据媒体报道,中国建设银行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即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一方再贷款买房的将被视为“第二套房”。交通银行表示,将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即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一方再贷款买房的仍被视为“第一套房”。对于曾经贷款买房的借款人,如果还清了此前的房贷,再次贷款买房的仍可被视为“第一套房”。光大银行也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
有专家指出,“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不统一,可能使购房者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活动空间”来规避“房贷新政”的调控作用,比如购房者可以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等人的名义购买住房,还可以通过先全额付款再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买房操作。这样一来,“房贷新政”可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答记者问 =回顾“第二套房”曾引发的困惑=
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而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以及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仍分别维持不得低于20%和30%的政策不变。
通知同时要求,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答记者问“房贷新政”新在哪 当时就“第二套房”的解答: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答:《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更多问题
外资银行角力房贷新政? “二套房”界定也存困惑 房贷新政执行不难 留神银行暗打折扣 10月15日,监管部门在上海召集汇丰、渣打、东亚、花旗等外资银行就房贷业务进行座谈,意在了解在沪外资银行如何理解和落实房贷新政,同时听取外资银行对“第二套房”界定等具体建议。在如何界定“第二套房”等问题上,外资银行同样存在困惑,甚至比中资银行更难操作。全文
=延伸阅读= ??
? ? ? ? ? ? ? “?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李天行)
您的留言 内容: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