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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证券将追究刑责

  擅自发行证券、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均将获罪。2008年伊始,中国证监会以“一号令”的形式明确了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

  昨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律政策界限。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火爆,非法证券活动也日益猖獗。用诱骗手段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非法证券咨询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退还会费为名,承诺虚假高额收益,诈骗投资者钱财等等,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且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近期,不少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还出现了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的新情况,这种涉外非法证券活动也在此次文件中被首次提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这份文件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根据《通知》,擅自发行证券的,将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不论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后,都将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实际上,系统打击非法证券从去年已经正式开始。当年2月,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正式成立。据悉,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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