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向东
随着股指大幅波动和基金投资收益出现严重分化,一度被投资者忽视的诸如利益输送、“老鼠仓”等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问题必将会充分暴露,然而,目前普通基金投资者起诉基金公司在基金业发展中还没有先例,基金不同于上市公司,对它的诉讼不能套用《公司法》和股民诉讼的方式,最重要的是,我国在相关基金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当管理着巨资的基金一旦必须面对千万持有人维权要求却又难以实施时,很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因而,有必要未雨绸缪,在学习借鉴海外经验基础上,及时构建基民们的维权通道。
首先,为了防止出现受害者求告无门,应着手建立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负责作为基金持有人代表对基金公司实施监督,并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作为诉讼主体实施维权。其次,为了防止基金公司实施赔付时避重就轻,有必要以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某一家保险公司对基金公司从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实施统一代管。第三,为了缩短理赔周期,并使索赔手续简便易行,在赔付责任认定、支付方式和渠道上等方面均可参照保险公司对待客户理赔的做法。同时,对受害者的索赔程序如此规定:由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统一提出索赔,经监管机构确认后转由保险公司受理,并通过保险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机构网点支付对投资者的赔偿金。
■建议呼声(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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