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捷宁
中国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日前在“2006首届电子商务与基金营销论坛暨中国优秀基金网站颁奖仪式”上表示,目前基金的民事赔偿机制还没有很好地落实,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积极推行。
王连洲指出,民事诉讼机制是基金持有人维权的重要武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果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违规者要用自有资产买单。然而现实情况是,不乏基金持有人利益屡屡受损的现象发生,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的诉讼事件出现。当然,这不是基金持有人没有事情可诉,不想诉,而是难以诉,诉不起,诉讼的成本太高。他认为,对于基金持有人的合理诉求以及依法维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当前市场缺少的就是维权意识,维权有利于互相制约,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促进基金业长期健康发展。
王连洲还提出,目前基金公司两极分化严重,需要及早提出应对办法,应尽早对于因破产、撤销或者失去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出比较周到而完善的具体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