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2007年辽民二初字第3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资产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该案如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抵押的资产将全部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折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将无主要的经营性资产,从而使公司丧失主要的经营业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被执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处置的抵押资产数额超过所需偿还的债务数额,可能会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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