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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国债简称:08储蓄01,国债代码:081701),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3年,年利率为5.74%,最大发行额为300亿元;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8年5月16日至31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08年5月16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6日支付利息,2011年5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本期国债发行对象为境内中国公民,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300万元;本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本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本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七家商业银行(以下称各行)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本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为最大发行额的50%(150亿元),剩余50%(150亿元)为机动代销额度,各行的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参见附件。

  (四)经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负责发行额度记录等事宜。发行期内,各行可以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向中央国债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申请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行基本代销额度的10%,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申请额度。各行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地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行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需手工和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行日终退回机动代销额度超过了该行单笔申请上限的70%,则于次日自动停止该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停止该行申请本期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力。

  (六)对于销售进度明显缓慢的银行,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根据日终销售情况,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具体调减方式参见《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

  (七)发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本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本期国债的手续费为实际发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为:各行4‰,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75‰,人民银行0.075‰。财政部于各行缴清本期全部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的指定账户。人民银行系统和中央国债公司手续费在本期国债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入各自指定账户。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08年5月16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期国债不满半年不准提前兑取,满半年不满2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个月利息,满2年不满3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3个月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不含)后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本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620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010-6600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本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本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期为准,5月16日-22日的发行款于5月26日上缴,5月22日-31日的发行款于6月3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 号:277-0709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0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本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行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行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财政部于清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行拨付兑付资金。各行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计算到提前兑取当日(不含);财政部支付给各行的利息,计算到提前兑取清算日(不含)。

  (三)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5月19日,26日,6月2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至日分别为:5月16日,22日,31日。本期国债发行工作如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涂浩

  邮箱地址:alex_tu@oa.mof

  电话:(010)68552268

  传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行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报送日前一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 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话:(010)66194426

  传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国债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本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三)各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本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本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本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各行的宣传材料和方案应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行分支机构的宣传材料和方案应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四)各行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行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本期国债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本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七)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八)本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本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本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620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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