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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未获反垄断法豁免 重庆行业协会首遭诉讼

  本报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2008年8月1日,虽然40余个配套规则并没有出台,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历经13年曲折之后终于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甫一出台,保险业就遭遇反垄断第一案,车主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保险协会告上法庭。

保险行业协会最先受到了《反垄断法》的冲击。

  作为惯例应受反垄断豁免的保险业,未能在“经济宪法”中获得豁免的优惠。虽然作为特殊行业会有一些特殊规则,但集中度较高的保险行业不得不面对《反垄断法》设置的壁垒和“雷区”。

  重庆保险协会被起诉

  《反垄断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重庆保险行业协会被车主刘方荣告上法院,理由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当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预计在1个月以内法院会开庭审理。”作为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刘方荣对于结果很乐观,“我一定会赢,因为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价格,限制了自由竞争,就是事实上的垄断。”

  关注保险行业数年的律师刘方荣,指责的是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车险最低只能打八折的硬性规定。

  据了解,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

  刘方荣断定保险行业协会“垄断”的依据是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作了列举,第一个就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13条则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根本无权制定市场指导费率,这就是属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刘方荣向记者表示。

  此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判决将具有标志意义,因为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定有类似的公约。

  这并不是保险行业协会近期第一次被指责“垄断市场”。

  7月12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工程保险招标会遭到该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致使价值55亿元的工程、保险金额达1700多万元的保险招标流标。

  某著名保险专家在分析此事时毫不迟疑地表示:“这就是保险行业协会企图垄断市场价格的表现!”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注意,因为《反垄断法》已经注意到价格畸高背后闪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明文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对保险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向记者表示。

  反垄断制造保险“雷区”

  在《反垄断法》没有实施之前,就已经有专家在解读这部法律时强调,除了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是针对消费者大众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都无一例外适用于《反垄断法》。

  这也就是说,保险业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其市场行为与其他行业一起,将被平等地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没有所谓的“豁免权”。

  虽然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法规还没有全部出台,而且《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但对保险行业而言,此前的一些传统经营行为将面临《反垄断法》设置的“地雷”。

  保险业首先面对的就是价格方面的困扰。

  保险公司为了分担风险,也常常组成共保组织,共保组织通过共保的形式形成一个价格,这个共保成员公认的价格,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固定价格的特征,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航意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多家保险公司对航意险进行共保,20元的共保价格一直遭受质疑,有人指出航意险成本不过2元,甚至有人指出只有1元,这样的价格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留下了口实。

  好在2007年底中国保监会废止了“航意险费率20元、保额40万元”的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跨地区经营的问题也将是《反垄断法》实施后保险行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会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营业。并且,获得批准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本地区经营,而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共保、大型保险、统括保单业务、互联网承保等除外)。

  而《反垄断法》第33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否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左,值得怀疑。但是,我们在此不能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援引第33条认定保险业的这一做法是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梁鹏如是认为,“《反垄断法》第37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保监会此前或以后的部门规章都有严重影响。”

  与学者的忧虑相比,监管部门则乐观许多。

  “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伸为对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 2007年湖北保监局《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写道,“《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有利于推动市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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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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