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通知、一次流标,引发一场讨论。
“吉林保险协会发了这个通知,让保险公司不要去投标,我认为他们只是做了‘维权’的工作,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爱护中国保险的承保能力,维护投保企业的利益,都是有益的,都没有错,但方式方法我们还可以探讨。
日前,相关媒体报道了吉林省高速公路保险招标遭到保险行业集体抵制的事件(下称“流标事件”)后,一时间,关于保险行业协会是否应该“组织”这次“流标事件”引发了业内很多关注。
知情人士透露,吉林省保监局已经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而保监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费率过低是大忌
知情人士透露,7月初,在离正式开标仅剩4天时,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下称“吉林高速局”)发出工程保险招标公告。
但经吉林省各家保险公司对招标文件做了仔细研究后,均认为该保险招标项目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不计免赔额和支付代理手续费等方面,都在较大程度上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
于是,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吉林协会”)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求助后,试图与吉林高速局进行沟通未果后,向辖区内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待招标人对招标事项调整至符合保险法律法规后,各财险公司再参与该招标活动。
这项耗资55亿元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一次保险金额至少高达1700万元的招标,匆匆的发标,却又匆匆流标。
这样的事件在行业内很罕见。一家财险公司的副总裁对记者表示了他的惋惜。
然而惋惜之余,业界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吉林协会下发的一纸“通知”究竟是否妥当上。吉林协会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和作用也成为人们热议的另一个焦点话题。
“原来保险行业协会少有作为时,大家有异议,现在协会终于站出来作为了,大家又有异议。”一位在保险行业协会供职的人士无奈地表示。
那么,吉林协会究竟为什么会“阻挠”这样一个大型项目招标的纯市场活动呢?
前述财险公司副总裁说,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项目时的费率之战,甚至恶性竞争由来已久。
他举例说,例如过去深圳、上海、北京、广州、天津等地的一些地铁项目,每个项目保险金额动辄上百亿元,少则几十亿元,承保风险不可小觑,开始还可以向国际市场进行分保。后来,承保的地铁出现过一些损失后,国际再保险市场提高了对中国地铁项目分保的费率。
但由于对方的议价能力及保险业内的恶性竞争,国内的地铁费率压得还是很低,致使国际市场不能完全接受我国的地铁项目的分保,后来承保的地铁风险基本上都留在了国内,这是风险非常高的,他续称。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大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起,宣布倒闭,投保人的利益同样会受到损失,同时影响整个保险行业。
正因为看到这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近年来,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承保大型项目时的恶性竞争监管非常严格。
而这次吉林高速局给出的招标价上限,已经低于保监会及中保协规定的《纯风险损失率表》规定的下限。
前述副总裁说,这完全不符合保险行规,因为保费至少由纯风险费用和附加费用构成,如果仅考虑纯风险费用,通俗地讲,就是还没承保已经亏损了。
应加强事前沟通
“保险行业的竞争并不是保险费率越低越好,而是费率和风险相匹配,并能够得到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也有利于将国内的风险分散到国际市场上去,这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好处的,也是保护和爱护中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从事财险工作多年的伊生如是说。
他续称,如果认为费率越低越好,最终破坏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那么保险业就不再进入这个行业,这个行业希望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路径也就自然没有了。所以要尊重保险的承保科学,尊重费率厘定的规则。
但是,行业内对此的看法并非一致,亦有观点认为吉林协会的行为是价格垄断,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长期关注NGO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非政府组织研究所所长王名告诉记者,从本质上讲,行业协会就是要在竞争的市场中,使会员企业之间围绕包括价格、质量、产品规格等达成一致的约定,以行业协会围绕市场中间一定的行为达成的协约的过程是天经地义的,要不然它就不是行业协会。
“通常行业协会是一种共益和互益性的组织,这种共益和互益跟社会利益不完全是吻合的,有时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当行业协会面对市场中间的其他参与者的违规行为时,行业协会肯定要干预,要与会员之间达成一定的协约,这种协约现在通俗的叫法就是维权,或者采取集体行动,而后者是行业协会最常见的做法。”王续称。
不过,行业内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既然是要约合同,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可以不做出承诺,这样合同就不能生效。因此,行业协会没必要采取发通知的形式。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非常不规范,因此,为了防止保险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出现严重的亏损,使保险行业能够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保险协会的自律、维权,我认为是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关心和爱护,不仅仅是围绕保险行业。”伊生再次表示对吉林协会的支持。
一种方法是事前干预,一种方法是事后处罚。究竟哪种方式更加有效?
“加强事前沟通是最有效的。”伊生认为。
王名也同时认为,市场监管的职能是非常有限的,事后监管的成本非常高,且往往不能起到维护企业、维护市场、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它只是一个惩罚。相反的,事前干预启动得越早,对市场、对社会、对相关企业的消极作用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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