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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纳入老鼠仓当事人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增加规定指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以打击“地下钱庄”犯罪行为。

  此外,草案还将有关“老鼠仓”行为的当事人范围拓宽至金融机构以外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稿对第一百八十条表述内容作了更明确的修改:一方面将第一款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中的“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改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此外,还将第四款中提到的“老鼠仓”行为当事人范围做了列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此外,二审稿对网络犯罪、传销犯罪、偷逃税等相关内容也做出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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