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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违法? 陕西高院“公民代表”制度引发争议

  法庭之上“公民代表”慷慨陈词

  陕西省高院刑二庭不久前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杀人上诉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专设了“公民代表发言席”,5位“公民代表”可当庭发言,发言还被记入庭审笔录,并作为法官庭后合议与裁判案件的参考,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法庭之上听取“公民声音”,是司法改革的突破,还是自设程序的肇始呢?5月7日,本报记者赶赴陕西礼泉、西安等地,对“公民代表”进入法庭的做法进行了调查。

  有位公民代表当庭驳斥被告

  5月7日,在礼泉县教育局,记者见到了5位公民代表之一、该局安全稳定办公室主任孙清义。

  “我不懂法律,以前更没有到过庭审现场。”孙清义说,组织对全县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他的工作之一。

  孙清义说,4月24日,在进入法庭之前,几位公民代表领到了法院方面准备的案件审理资料,包括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庭审程序,还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内容,最后是有关公民代表当庭发表的意见、注意事项。
在庭上,几位公民代表都是边看材料边听庭审。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在千方百计地找借口、找理由,一味地说判重了,想借此获轻刑。但我觉得,他们犯那么大的罪,就应该严肃处理,不能讲人情。”孙清义说,当时针对被告人“因酒后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才杀人”的说法,他直接予以反驳,“他们是预谋杀人,前后密谋了两次,事实很清楚嘛!我觉得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

  5月7日晚上,公民代表段宝锋在自己经营的字画店里告诉记者,他对刑法、民法、宪法等有点了解,自己看完一审材料的直观感受就是“犯罪分子为了200元就杀人分尸,心狠手辣、死有余辜。”他觉得,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发言是“狡辩,垂死挣扎”,“一审判决是准确的”。

  园艺师出身的胡铁成同样没有学过法律,左建忠是礼泉县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并自称“对法律也不是很了解”,但他们两人都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定性、量刑准确”。

  在5位公民代表中,身为礼泉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李成国有着长期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他在当庭发言中说,“两名上诉人作案手段非常残忍,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审判决是公正的,量刑是适当的。”

  法院特别要求“代表”要“清白”

  5月7日,参加庭审的公民代表孙清义和段宝锋,向记者展示了陕西省高院发给他们的《邀请信》。

  “为了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和司法民主,有效实现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院特别邀请您作为公民代表参加该案的二审庭审活动,在旁听的同时当庭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4月20日发出的《邀请信》写道。

  李成国与左建忠是礼泉县人大常委会推荐出来的两位公民代表。

  “推荐我做公民代表,可能和我负责安全稳定工作有关。”孙清义说。

  而胡铁成与段宝锋两位是政协委员,其中,63岁的胡铁成还是县政协常委。礼泉县政协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表达能力强,客观公正,能实事求是,不会乱说”是选人的“起码条件”。

  实际上陕西省高院在发给礼泉县人大、政协和教育局的《关于邀请公民代表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的函》中,并没有对各单位推荐的公民代表作出具体要求,而只是要求了推荐的人数。

  对于5位“公民代表”的产生,礼泉县人民法院刑庭的刘小婷见证了全过程,她被领导安排协助陕西省高院刑二庭来具体完成此事。

  刘小婷说,当时法院方面对人大、政协和教育部门的领导特别说明,“公民代表的人选不能与被害人、被告人有任何的亲属、利害关系,要"清白"”。

  “这也适应了最高院关于推行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要求。”陕西省高院刑二庭法官王琪轩说,之所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遴选公民代表,是因为他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群众基础。

  “因为被告人的羁押地在礼泉县,所以才选择在礼泉县开庭审理。”王琪轩说,选择这个案子的原因,是因为此案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代表”当庭发言促使被告悔罪?

  “从庭审的情况来看,公民代表当庭发言的效果非常好。”王琪轩说,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痛哭流涕的悔罪行为,是公民代表发言产生作用的表现。

  对此,几位发言的公民代表也有同感。“我们发言之前,被告人还不肯悔罪,可我们发言之后,他在最后陈述的时候就放声痛哭,说对不起被害人,还当庭下跪请求法庭轻判。”公民代表孙清义说。

  而辩护律师王汉仪并不认同这个说法,他觉得即便是没有公民代表的出现也会是这个情况。

延伸调查

  公民代表与陪审员有啥区别?

  关于陪审员和公民代表的区别,王琪轩引用了陕西省高院院长安东的话说:“陪审员只适用在一审案件中,而且多在基层法院,实践中中级法院一审中陪审员都很少见,所以中院、高院中相对缺少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而公民代表则可以满足这个需要。”

  “另外,陪审员的意见对最终判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公民代表的意见则只是法官判案的参考。”

  同时,“陪审员都是固定的,而公民代表则并非固定,因而更具广泛性和灵活性”。 (记者 李文鹏)

  编辑手记

  争议之中,听到了法制进步的脚步声

  陕西“公民代表”法庭之上慷慨陈词,而他们发表的“即席评论”,要成为法官判案的参考,消息一出,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议四起——有人说它是法制的进步,彰显了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有人说它是法制的倒退,以普通市民的感性评论,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

  就在这样的争议声中,我们恰恰听到了法制进步的脚步声。所以,我们的记者奔赴现场,面见事件当事人,听他们讲述漩涡之中的故事和感受。

  代表一发言程序就违法?

  陕西高院“公民代表”制度引发争议

  辩护律师感到无奈:“代表”可以当庭评判被告无法反驳“代表”

  5月8日,记者在西安见到了此案上诉人何某的辩护律师王汉仪。

  王汉仪告诉记者,他事先对于公民代表被安排在庭审中发言并不知情。“此前法院方面只是说会有人大代表参加庭审,但并没有明确告知在庭审中设了这么一个程序。”

  辩护律师王汉仪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公民代表的发言既然是作为判案参考,那就是说对案件审理肯定会有影响,但到底影响到什么程度?现在还很难说。”

  “即便是增加这样一个程序,也应该放在完整的庭审程序之后。这样的话既不与刑诉法冲突,又可以让公民代表们听到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王汉仪说,公民代表们在发言中,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评判,而被告和辩护人却没有针对这种评判进行辩护的机会,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

  王汉仪律师说,公民代表们的发言已经记入了庭审笔录,但在判决书上如何体现却还没明确。事后他一直在考虑这个程序的定性问题,“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省高院在庭审中设置这样一个程序的依据是什么?”

  陕西高院细说缘由:“代表”发言有法可依将来还要总结完善

  5月8日,陕西省高院刑二庭法官王琪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的依据是陕西省高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虽然《规定》中没有邀请公民代表可以当庭发表意见、建议的内容,“但《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王琪轩说,陕西高院此次“突破创新”的依据就在这里。

  “公民代表的发言,只是作为法官案件裁判的参考,最终法官裁判依据的还是事实和法律。”王琪轩说。

  而王琪轩认为,之所以把公民代表发言安排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否则就有可能会让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

  “这个做法还处在尝试阶段,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王琪轩说。

  陕西省高院院长安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将会尝试在民事案件中推广这一做法,并要选一些高水平的公民代表,“比如,大学老师、律师、记者、大学生等。”

  王琪轩说,公民代表当庭发言的做法,可以提高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认同感。

  山大教授认为不妥:“代表”发言多凭感性影响法官独立判断

  “这种做法可能会不当地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说。他认为陕西省高院的做法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有待进一步斟酌和探讨。

  “庭审设立这样一个公民发言的程序,在刑诉法上没有依据,而且公民代表发言的定性也是问题,没法归到刑诉法的8种证据类型中。”周长军说,如果公民代表发言不作为证据的话,就不应该对法官产生影响,因为法官判案依据的是事实。

  周长军认为,5位公民代表在事先对案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多仅凭感性判断来发言的话,是会对法官独立判断造成不当影响的。

  “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东西,法官判案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没有专业基础的公民代表当庭发言进行判断是否合理呢?”周长军说,“这就是该怎样来理解司法民主性的问题。”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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