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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宏观经济 > 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发布 将开征物业税 > 物业税开征相关评论

许斌:物业税改革,求好更好防坏

  湖北省发改委刚刚向财政部上报改革方案,在武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实施土地费改物业税。物业税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5月24日《长江商报》)

  物业税为国际惯例,好处显而易见:

  其一:实现税收公平。

物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质量越好,越宜居,人口聚集效应越突出,越容易形成卖方市场,物业价值越高。而公共服务需要经费,经费只可能来自享受公共服务的辖区内公民,以其名下的物业价值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税金,用于维持公共服务。

  其二:有利于土地保护。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的严厉土地保护制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了“树起梧桐树,引来金凤凰”,土地总是处于超量开发状态,闲置抛荒、以囤生利成为常态,因为这样产生不了额外费用。在物业税制度下,农业用地必然是免税的,工商业用地除却交易费之外,必然要按时交物业税,占地越广,物业价值越大,交税越多。为避免白白交税,开发方自然会以必需为限,不会无故超量开发。

  其三:有利于房价回归正常价值。物业税制度下,炒房成本极高,风险极大。因为物业税为年度公共服务费,交税就可享受公共服务,不能计入房价。而土地出让金制度下,因为一次交纳50至70年出让金,交易各方有意或无意间淡忘了出让金为公共服务费用,一年年过去,本已消耗掉的出让金年复一年累积在房价中,拉高了房价,缩小了炒房风险。而这又促进炒房者肆无忌惮进入房市,进一步拉高了房价,直接导致其偏离正轨。实行物业税改革,是让房价回归正常价值的十分有效的手段。

  其四:彻底解决产权问题。开征物业税,则承认物业属业主的私有财产,非经合法程序确定出于公益需要,任何人不得侵犯,困扰公众的出让期结束后物业属于谁的问题便可以彻底解决。

  以上,为物业税改革理想、圆满的结果。然而,物业税改革,也可能导向更坏的结果。

  现在我国尽管不存在名义上的物业税,却存在实际上的、极高税率的物业税,体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附加费等等。不实现物业税与原有各种税费体系的衔接,便等于收税后税,相当于业主将名下的物业按市价再买大半次。企业受不了,公众更受不了。特别是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普通住宅估价都在百万左右,以2%的一般税率计,年交物业税将在2万以上,普通公众的压力可想而知。

  物业税改革,必须要实现与原有的、实质性的土地税费制度的衔接,必须尊重政府与公众曾经签下的契约,既然在契约期内,公众对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即应该交纳的税费已经一次性交齐,则直至契约期结束,政府就不能破坏约定,借税制改革之机,以新的税种名义收税后税。

  也就是说,物业税,只可能对新建物业以及原有契约到期的物业全额征收,对于原有契约尚未到期的物业,在过渡期内,即原有契约未全部结束以前,可以对契约期内的物业实行过渡税率,以大致相当于原有契约规定的续交税率为宜,最低可以至零税率。

  务须说明的是,实施物业税要力求一步到位,此前实际物业税性质的各种税费应一体归并入物业税中,以降低征收难度,增强其现实操作性。

  当下,土地出让金制度已实行多年,予人希望的物业税改革,很可能造成地方财政的暂时困难。在经济形势不如人意,财政收支吃紧之际,此一方面的让步注定是艰难的,然而,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却是不能不付出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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