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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会有配套政策约束大股东转让国有股

2009年06月25日09: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刘丽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

  国资委会有配套政策约束大股东转让国有股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上周五国务院公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意味着讨论了八年之久的国有股转持政策终于开闸。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在表示,由于社保基金有其风险控制和收益性要求,若国有股发行和转持量较大,不排除社保基金会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使其持股比例在政策允许的红线范围之内。他认为,国资委还会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以约束826家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行为。

  刘纪鹏表示,此次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实施办法,只是说原国有股的第一大股东减少了10%的表决权,但这并不是指整个公司股本的10%,而是IPO发行时发行额度的10%,是从存量股份中划转过去的,这一点必须严格区分。他认为,划转后,只是原国有第一大股东减少了这笔划拨股份的表决权,被社保基金继承。

  对于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持股比例是否会触及政策红线的问题,刘纪鹏表示,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原则上是不能超过30%,此次国有股划转社保办法实施后,如果国有股发行频度过高,转持量涉及较大的话,必然会产生社保基金在持有股票的比例上会超过30%红线的问题。这样的话,社保基金就有可能会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使得整个资产组合中股票持有的比例不超过红线。所以,每一个投资人就需要注意自己买的股票有没有被社保基金持股,同时还要观察社保基金在整个新股发行过程中所划拨转持的国有股数量,如果超过了社保基金资产总额配置的红线,那么社保基金就可能会在二级市场抛售。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陈文招同时认为,由于社保基金承接的股份来自相关的国有股东按比例转持,相当于社保基金将多个国有股东角色合并于一身,而根据社保基金“长期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未来社保基金在禁售期满后的套现动力必然小于“大小非”,长期来看这将有利于市场稳定。此外,在承接10%的首发股份后,社保基金可能成为部分中小企业的大股东之一,提高了上市公司国有股的集中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积极影响。

  他还指出,由于社保基金有其风险控制和收益性要求,不排除社保基金在未来禁售期满后抛售国有股的可能;此外,转持首发股份10%的要求可能会降低含国有股的企业上市动力,也不排除国有股东为了避免大规模转持而在首次发行时减少发行规模,转而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其它形式筹集资金。

  “对于社保基金来讲办法已经比较完善了,”刘纪鹏说,国资委还会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以约束826家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行为。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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