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在CCI的行贿名单中有9家中国公司(中石油、中海油、江苏核电、国华能源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要查清这宗事件“需要认真、反复、仔细地搜寻之后,才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
企业们开始了“自查”行动,接下来纷纷澄清自己并未接受贿赂。对于逐利和维护自身形象的企业们来说,这样做也无可厚非。不过,监管部门并不能因为企业有自查就轻易地放弃寻找真相。《京华时报》8月24日一篇评论文章标题就是“CCI‘贿赂门’,不能自查了之”。《证券日报》8月24日文章指出,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CCI在华行贿案中提到的都是国有企业,大部份都是央企,因而建议中纪委监察部尽早介入,而不是仅国资委对下属企业自查自纠。
因为,或许正像亨廷顿所说的那样,在某种程度上,腐败是转型社会的“润滑剂”。它有时也能让经济发展起来更“顺畅”一些,具体就是“你给钱我出力”的模式来高效地促成合作。《星岛环球网》8月24日的《开发商自曝:房地产业内没有一个不行贿》一文指出,商业贿赂在中国大地上到处开花,甚至从“潜规则”到“明规则”,就连外资企业也成了商业贿赂的主力军。尽管商业贿赂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尽管民间关于立法的呼声很高,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反商业贿赂法》。正是当前这种不健康的氛围、不完善的法治体系以及失衡的权力体制,导致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放任腐败的润滑作用是饮鸩止渴的行为,腐败带来的更多是对社会的侵蚀。此次国际贿赂案令人想起了2007年八九月份的一系列跨国公司贿赂案。当时,正当西门子、家乐福、麦当劳“贿赂门”事件在中国沸沸扬扬之时,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于9月6日正式成立。尽管如此,《财经》杂志的《“跨国公司贿赂门”的中国应对》认为,中国还需要做出切实努力,进行立法调整,就反腐国际合作进行制度性回应。目前,中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涉及贿赂罪与受贿罪的规定均系针对本国犯罪情形而定,缺乏国际性。中国《刑法》第385条和389条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规定中,犯罪主体依然是中国人,未将主体相应地扩大至外国人。
每一次大的公共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成为制度改革推进的契机,那么,这一次呢?中国是否也会修正相关立法,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方面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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