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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税主要是针对高收入群体

2009年09月18日13: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税总局澄清:新办法减轻工薪族税负

  个税调整主要针对高收入者

  本报讯(记者姚丽颖)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取消双薪计税以及交通通讯补助需缴个税等文件,引发“增加工薪族负担”等热议。昨日税总负责人表示,取消原“双薪制”计税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而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税政策没有任何调整。


  取消双薪计税意在减轻税负

  国税总局表示,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税务部门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简称分摊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加薪税负与2005年后相同

  税务总局称,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税总解释,对于只有年终加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

  但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

  个税调整主要针对高收入者

  据介绍,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同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税务总局表示,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交通通讯补贴计税未作调整

  税务总局强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因此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作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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