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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立法为“农地合作社” 明确法律地位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1月26日03:36
  东方早报记者 鲁勋

  刚刚闭幕的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突破性地给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法人地位,开全国先河。这也意味着该省苏州上林村率先推出的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的模式正式得到法律保障,该省在农地经营权流转上的探索有望普及化。

  招商面临认同问题

  3年前,苏州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117家农户拿出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拿到中国第一张专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掀起了江苏各地农民“合田”承租经营的热潮。目前,该村1132家农户已经全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全村99%以上的农地已交由合作社进行管理。据介绍,合作社的农地可以对内对外承租,参股农民每年根据粮价上涨水平获得一定的“保底”收入,增创性收入按股份进行“二次分配”,即分红。

  合作社董事长周建萍介绍,此前合作社考虑的主要是如何将地租出去进行有制度的规范经营,现在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在农地耕种上实现创收。

  “现在有了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条件之后,我们也希望引进社会资本,像工业一样进行选择性招商。”上林村村支书席月心称,“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社会资本是否认同合作社。”

  但有专家提出,农民把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与民间资本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于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作价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进入资产负债表,与现有法律法规不一致。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能超过50人,而像上林村这样的合作社,入股的农户已超千户,绝大多数农民将不能列入股东名册,成为“隐名股东”,其股东权益会否被迫“失语”不得而知。

  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据了解,去年11月,江苏省工商局和农林厅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社的出资”。

  刚刚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则在全国首次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条例,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农民把承包地交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则向农民提供农地经营服务,并应将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返还给本社农户。

  截至去年底,该省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16190个,农民合作社成员约380万户,占全省农户数28%;该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方面作用显著。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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