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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出台 对个人福利无影响

来源:搜狐财经
2009年12月30日14:56

  新办法公布后,很多网友对个人福利受到哪些影响,以及在哪里领取养老保险有些疑惑,而对于这些问题,人保部负责人都给出了明确解释。

  网易财经12月30日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可转移12%的单位缴费。新办法公布后,很多网友对个人福利受到哪些影响,以及在哪里领取养老保险有些疑惑,而对于这些问题,人保部负责人都给出了明确解释。

  养老金水平与转移资金无直接关系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有部分网友对此产生疑惑,如果单位缴费只可转移12%,岂不是有8%的缴费个人无法享受?对此,人保部负责人做出明确说明,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人保部介绍,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新公布的转移办法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养老金在参保满10年或户籍所在地领取

  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日渐加大,在多省市流动就业的情况也日渐普遍。而对于在哪里领取养老金这个问题,人保部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人保部表示,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农民工返乡 养老保险将迁入农村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新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人保部表示,国家不会让农民工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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