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范法官律师关系:考验执行力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1月14日10:48
杨涛
据报道,13日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上传来消息,今年开始,重庆全市法院作出新规,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其实,在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我看来,重庆新规新意不多。
比如说,重庆法院规定“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受两年离任年限的限制”。而事实上,早在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就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唯一有点新意的是,重庆法院规定“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而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
这一点在《法官法》和《律师法》均无类似的规定,不过,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要受到“纪律处分”。重庆法院的规定比这一《条例》更进一步的是,法院领导配偶、子女一律不得从事律师业务,无论是否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可谓是为了纯洁队伍,挥泪斩马谡。
不过,问题在于,重庆法院对《法官法》、《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重申或更进一步规定,能否斩断法官与律师的幕后利益链条呢?对此我深表怀疑。事实上,据我所知,法官离任二年内从事律师业务,或法官在离任后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事情,在各地比比皆是。
这里面原因很复杂,其一,法官离任后与原法院的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官对前法官代理案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二,有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特别是没有规定处罚机关,使得这种事情处于“三不管”状态。
所以,我非常支持重庆法院作出的禁止法院子女从事律师的规定,但是,笔者以为,要使这一措施发生效力,还有待于明确执行机构,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最好的做法是,法院工作人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民众和媒体的监督。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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