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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房改:构建双轨制住房市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1月29日11:26

  二次房改:构建双轨制住房市场

  ■徐秋慧

  最近,有两条资讯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一条是,易宪容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需要进行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简称“二次房改”,见2009年12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五版《中国住房市场需要“第二次革命” 》);另一条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陈淮先生在经济参考报上撰文,否认该部正在酝酿二次房改。

  不管人们主观上如何评价现行住房制度,85%的城镇居民无力购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数市民抱怨现行的住房制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同建设宜居城市,保障人的“天赋住房权”,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人文城市建设理念和目标,显然是相悖的。所以,改革或调整现行的住房制度,是不容回避的议题。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双轨制住房市场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针对20%的高收入者,建立商品化住房市场,由市场机制配置住房;针对60%的中等收入者和20%的低收入者,建立保障性住房市场或准商品化住房市场,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配置住房。对于旨在保障少数富人自由选择的商品化住房市场,政府只须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区位就可以了;对于旨在解决多数人居有定所的保障性住房市场,政府则需要花费较多的心思,付出更多的辛劳。

  首先,要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中低收入居民只能申购或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这样设计的根据是,住房是生活必需品,生而有房可住,是人的基本权利。我国正处在城市化过程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城市的住房建设用地非常稀缺。保障每个城市家庭都有一套与其收入、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当的住房,实属不易。如果允许某些人拥有多套住房,势必减少其他人的住房机会,导致住房配置不公。同时,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遏制少数公务员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的腐败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此外,该规定还有利于消除炒房投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实证地看,在一线城市,投资性或投机性住房需求大约占40%。如果这部分需求被有效剔除,房价肯定会有明显下降。

  其次,要在住房设施齐全、便利生活的基础上,限定单套住房面积,如此前提出的90平方米上限等。这样规定的根据是,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非常稀缺,房子小一点,可以节省建设用地,用同样的土地资源,建造更多的房子,满足更多人的住房需求。同时,我国多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房子小一点,可以减少租金支出或节省购房费用,降低住房消费成本,减少对其他消费的挤出。另外,对多数中低收入者而言,住房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夜眠八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尤其是对20%的低收入者而言,只要房子能遮风避雨,夜晚安眠,起居方便,就可以接受了。当然,从长远的角度看,包括住房面积在内的住房条件,是应当不断改善的。我们也相信,随着经济增长和收入增加,人们的住房会越来越宽敞,居住条件会越来越好。

  再次,要限定房子的租金或价格,使之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可以考虑,廉租房的租金控制在居民收入的30%以内,收入—房价比控制在6∶1到7∶1之间。这样考虑的根据是,住房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构成部分。用工资收入的相应部分补偿住房费用,是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住房费用高于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住房消费过多地挤占其他消费,劳动力成本得不到充分补偿,劳动力再生产就会萎缩。这对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最后,要给出一个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时间表,比如五年,或最多十年,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如果没有硬性时间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速度会很慢,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可能被无限期延后,有些城市居民可能长期居无定所。

  实施上述改革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廉租房收取的租金,有可能低于房子生产费用,影响廉租房再生产。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把廉租房定义为准公共物品,廉租房建设费用和租金之间的差额由政府埋单。其实质是富人资助穷人,相信有同情心的人能够理解。

  第二,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障性住房价格,有可能超过规定的收入—房价比,中等收入者仍然无力购买住房。解决房价过高的办法是,政府划拨土地或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减少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管制开发商的资本回报率。从个案成本资料看,这三项成本约占房价的70%,对调节房价有足够的空间支撑。业内人士也指出,如果剔除不合理成本因素,北京的房价不会超过7000元到8000元,一般居民基本上可以承受。

  第三,管制住房价格必然压缩开发商的利润空间,有些开发商有可能因发生亏损而退出,从而会减少住房供给。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允许合作社和非营利公益性合作建房机构参与建房;允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发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建房积极性,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还可以打破开发商的垄断经营,降低房价。此外,允许城郊农民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有利于化解住房供给不足问题。

  第四,改革城市住房用地制度,规范住房相关税费,有可能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影响其参与积极性。例如,2009年,全国城市土地出让收益超过15000亿元。有些城市的财政收入一半以上来自土地转让金。如果因为改革住房用地制度,这部分收入减少了,政府当然很难割舍。但是,这个问题也不是不能解决。例如,开征物业税,就可以弥补政府的部分损失。再如,目前地方政府收的钱,除了用于自身运转费用外,主要是用于以基建为代表的经济建设投资,前者可以通过改革“三公消费”大幅度降低,后者应该用多少资金,甚至有无必要,都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第五,有些“旧人”有多套住房,而“新人”只能有一套住房,这就会形成事实上的住房不公平。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承认“旧人”的部分既得利益,由政府赎买其超出规定的房子;用行政的或经济的手段,强制“旧人”把超出规定的房子退卖给政府。

  需要提及的是,在二次房改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是改革者,又是被改革者。如果政府角色错位,就会影响改革进程。同样,二次房改虽然最终惠及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但也会损害少数开发商、银行和富人的切身利益。后者有可能以各种方式反对、抵制和阻挠改革,并引致许多矛盾和纷争。所以,同初次房改一样,二次房改也是一个尖锐的问题,需要最高决策层从政治的高度进行权衡和取舍。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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