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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规禁止物业公司“一走了之”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2月12日02:08
  解除物业合同须提前3个月公告否则1年内不能参与招投标

  东方早报记者仇锋平通讯员章艳

  因被拖欠物业费,很多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便一走了之的现象,将在杭州得到遏制。

  早报记者昨日从杭州市房管局获悉,本月已开始实施的《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物业公司若想提前解约,必须提前3个月公告,并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否则将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1年内不能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其管理的物业项目3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据介绍,物业公司突然撤离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还发生在合同期内,原因大多是业主不满保洁、保安和停车等问题,继而拒交物业费,引发与物业间的矛盾。为了遏制此类现象,《办法》规定物业公司若想解约,应提前3个月,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3日内对此进行公告,如果解约能得到大多数业主(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同意,业主委员会就可与物业公司协商退出事宜,并签订退管协议。否则,原物业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同样,业主若想解约,也必须经过公告和表决,并与物管协商退出事宜,签订退管协议。

  “《办法》在物业和业主间画了条红线,彼此有了遵守的程序。”浙江省社科院房地产研究员王永太认为,杭州的做法走在全国前列,从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对物业退出住宅小区做了程序性规定。避免物业公司因为被拖欠物业费等问题,而在合同到期前撤离小区,撂下业主不管。因为业主和物业间有了彼此遵守的程序,也能避免一些矛盾的出现。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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