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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新规15日亮剑 违规销售将被追究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01日10:40
  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将在3月15日正式实施。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期监管层将对基金销售渠道的费用合规性进行现场抽查,违规销售渠道的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而且,销售新规还要求基金公司只能与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其他协议视为无效。对于未支付完一次性首发奖励的基金公司,监管层要求在3月15日前支付完毕。

  据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严禁发放一次性首发奖励,销售奖励只能与保有量挂钩,是今年1月底证监会组织各家基金公司分管市场的高管及银行、券商等基金销售渠道的管理人员学习销售新规时格外强调的重点。”而从基金公司反馈的意见来看,基金公司非常希望基金销售新规能得到严格执行,此前的“潜规则”——一次性首发激励诱使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

  另外,按照3月15日即将实施的销售新规,短炒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将大幅提高。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八条:“(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而在销售新规实施前,在1年之内赎回偏股型基金,赎回费一般为0.5%,在销售新规实施后,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不到7日之内赎回基金,赎回费将达到1.5%,较原来增长了2倍。

  目前华夏基金公司已经开始行动,日前发布公告称,投资者自3月15日起申购、转入华夏希望债券(A类、C类)的,其赎回或转出相应的基金份额时,收取的赎回费调整为: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60天的,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满60天以上(含60天)的,赎回费为0。在此之前,投资者持有华夏希望债券不到30日赎回基金,才收取赎回费0.1%,30日以上不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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