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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全:股票分红征收个税是重复征税 建议减免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3月02日10:05

  搜狐财经讯 在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搜狐财经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董事长赵志全将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息和红利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议案。

  在议案中赵志全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对股东分配和发放股息和红利,国家再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个重复征税问题,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将降低股份公司支付股息红利的积极性。

  因此,赵志全建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息和红利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股息和红利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赵志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对股东分配和发放股息和红利,国家再对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个重复征税问题,是不合理的,同时也降低了股份公司支付股息红利的积极性。

  财政部、国税总局以财税[2005]102号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半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没有上述的政策,股票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实情况是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和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税收政策的差异,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更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也更加使得非上市公司分红的积极性不高。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赵志全建议国家应取消对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一次全部取消有困难,应将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息和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一致,也执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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