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 第 号
案 由:关于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优先发展场内衍生产品的提案
审查意见: 建议交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 证监会 银监会
内 容: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场外衍生品的发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尽管以CDS为代表的场外衍生品不是危机的根本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危机的导火索,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失被普遍认为是危机的重要原因。鉴于此,美国政府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中专门对场外衍生品监管作了详细的描述,将场外衍生品首次纳入全面监管范围。相比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为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功能,防范风险,我国应未雨绸缪,早日确定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战略,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加快《期货法》立法工作,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严格监管,严控风险。
一、 金融危机促使美国加强对场内衍生品的全面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指出,对场外衍生品的全面监管要达到以下公共目标:一是防止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对金融体系造成风险,二是促进该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三是防止市场操纵、欺诈和其他市场滥用行为,四是确保场外衍生品不卖给那些不成熟的参与者。为实现上述四个目标,方案认为应对商品交易法案(CEA)与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结算,设置稳健的保证金水平,并对这些产品情况进行记录和信息披露。同时要确保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权力,有权要求中央对手方、交易储存库、其它市场参与者为监管者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全面情况,以防止场外衍生品市场上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滥用行为。另外,对不成熟的投资者参与不适当的衍生品交易,应进一步严格而明确的限制。
二、我国建立场内衍生品市场十分必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思路正不断趋于严格,且明显出现了“场外市场场内化”的迹象。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要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要坚持发展的速度与监管的能力相适应,创新的步伐与风险控制的能力相匹配,将市场风险置于可控范围。
相比之下,场内衍生品在金融危机中的稳健表现显示出场内市场以集中交易、集中清算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体制的优势。今年1月,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产品,这对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全发展十分必要。股指期货产品的推出将为股票市场运行带来深刻的变化,对投资者行为、股票市场估值、市场预期和市场文化等影响深远。更为重要的是,在交易所内集中交易、集中清算的标准化衍生产品的诞生,将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起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奠定基础,保障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健运行和功能发挥。这也是符合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的。
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市场发展现状,深刻总结、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全面深化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坚持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尽快建立起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场内衍生品市场,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三、 加快《期货法》立法工作,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
《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在2006年启动,2007年初全国人大期货法立法小组已经初步起草完成了《期货法》的草案,随后立法小组组织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论证和修改。结合此次金融危机后全球市场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新趋势,应进一步加快《期货法》立法工作,改善目前期货市场的法制环境,确立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的指导原则。场内市场监管严格、规则完整、信息透明、风险可控,符合我国的现实发展需要。
首先,场内交易的监管框架明确,规则严密完整。从国际市场情况看,场外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而场内产品从上市、交易、结算等各个环节,都一直受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严格监管,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也十分严密。
其次,场内市场信息披露质量高,信息透明度高。通过交易所交易的场内产品必须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披露,投资者可以快捷清晰地看到价格、成交量、持仓量等信息。而在场外市场,由于交易只是基于双方的契约,信息发布并无严格统一的监管要求,因此信息披露的质量、速度、透明度都会受到限制,风险也随之增加。
再次,场内市场风险管理手段多,如调整保证金、逐日盯市、限仓、大户报告等,风险控制能力强。而在场外市场,这些手段运用就较少,因此违约风险比较高,风险容易外溢。
场内市场之所以能够有上述优势,主要依靠两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集中交易,二是以中央对手方模式为基础的集中清算模式。这两点恰恰是场外衍生品所不具备的,也是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的关键因素。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的要求,一是功能要发挥得好,二是风险要控制得住。考虑到我国信用环境尚不完善,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认知水平有待提高,要达到上述要求,优先发展场内市场是比较妥当的选择。
王俊峰
政协委员 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