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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惩治经适房骗购,火力可以再猛些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4月29日07:14
  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对此,网民认为,新政的诸多规定涉及执行层面,更具可行性。也有不少网友提出,在惩治骗购者方面,新政“火力”偏弱,可以再猛烈些。

  新政有新意,终要看执行

  和讯网博主杨红旭评析了新政的几点新意:首先,新政涉及到很多执行层面的具体措施,确实能够促使地方政府有细则可依,有助于规范运作体制和机制;其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经适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具有新意,必须要查,可怎么查,能否严查,具体执行效果还要打个问号;再次,“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点也有新意,只是没有规定对于违规中介的处罚措施,有点遗憾;最后,《通知》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这里提到的“闲置”和“出借”,是以前没有规定的,非常合理,可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还看执行力。

  加强公共监督

  网民表示,经适房寻租、牟利乱象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乏力,因此,加强监管是加强经适房管理的重要环节。

  如何使各地经适房监管落实到位?博主张敬伟指出:“没有公众的参与是万万不行的。给予民意充分博弈的空间和提供公众无缝监督的权利,才能打通经适房机制性监管的任督二脉。”

  张敬伟认为,只有公共民意以公共利益作为牵制,才能保证权力执行过程中不走偏。对于经适房监管,公共民意的全程博弈、监管,就是让经适房的准入退出以及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等置于完全透明、公开的情境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符合申请经适房的资格,谁不符合;谁是穷人谁是大亨;谁和权力拉拉扯扯对经适房拥有非分之想;谁违规处置经适房,一目了然。所谓机制,不是宏大叙事的文本修辞和措辞严厉的权力命令,而是不惮于为公众监督、考问并始终阳光操作的过程。

  骗购经适房行为等同于诈骗

  《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很多网友表示惩处力度“太轻了”。

  作者易晖在红网撰文称,经适房主要是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装穷的人占用经适房空间,相当于掠夺穷人可怜的资源,而经查实须立即退还的规定,几乎等于“掠夺零风险”,而且稳赚不赔等于变相鼓励经适房骗子继续玩下去。

  “骗子们的行骗成本太低。”杨红旭表示,“按我看来,应该终生禁止再次申请,或者至少禁止20年,对于违规公务员免职,对于违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央视网博主杨国栋建议,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本质上等同于诈骗,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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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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