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适房应按诈骗罪严惩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8日16:47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
住建部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 、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4月27日《京华时报》)
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绝大部分都存在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嫌疑,对这样的家庭,理应在彻查的基础上给予严厉处罚。不过责令退还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处罚实在太轻。相对骗购成功后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这种处罚无疑只是隔靴搔痒。
无论是从目的还是手段来看,骗购经适房的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完全应该按诈骗罪来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本质上等同于诈骗,但目前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却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诈骗罪相去甚远。骗购经适房的现象之所以如此猖獗,除了有关部门审核不严,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骗购外,关键还是对骗购者的处罚太轻。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
有关部门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不仅要对申请者家庭的户籍、车辆、优抚资格、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更需要加强对已售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管理,对购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情况、日常消费进行定期核查。发现有出租经适房或开豪车的情况就应对该家庭在购买经适房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购房人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不仅要追回其已购住房,还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杨国栋) (来源:半岛都市报)
上网从搜狗开始
进口商品吸收国内“纯购买力”,恰恰有利于抑制通胀。
搜狐财经社区话题
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