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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5月14日06:50

    支持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鼓励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意见》提出,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意见》要求,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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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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