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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峰:新股发行应逐步迈向注册制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5月14日11:50
  近期新股发行当中多次出现问题,先是星网锐捷因为公司专利问题暂缓上市,接着是赛迪涉嫌在IPO公司的上市咨询报告中数据作假,加上之前的立立电子案件事件,这引发了公众对证券市场新股上市信息质量的疑虑。现在实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审核制度之下的保荐制度,证券监 管机构的审查依然存在不能确保每家上市公司发行不存在问题,“赛迪门”事件提醒我们,新股发行应该逐步向注册制度靠拢。

  笔者以为,要杜绝“赛迪门”事件的发生,我国在目前实施保荐人制度的时候应当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地向注册制靠拢。

  首先,应该建立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保荐人与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故意串通的欺诈行为单靠目前《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够的,还要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保荐人和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应该建立督导期更长的信息跟踪监督制度。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发行人证明其股票的投资价值的方法,还是解决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过高的根本手段。在保荐制度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笔者建议,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公开监督期限应该更长一些,延伸到公司上市后3到5年,形成有效期更长的动态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应该逐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的实质性审核。在审核制度下,每家公司的发行上市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掌握在证监会手中。一旦上市公司质量发生问题,保荐人和监管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旦证券监管部门承担责任,保荐人的责任落实就大打折扣。

  总之,在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基本由市场机制支配的时候,应当尽早实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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