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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方案公布:首纳外地人士最长租5年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6月03日16:27

  【新民网讯】6月3日,《本市发展公共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首要为“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意为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首次正式将外地人士纳入范畴。

  《征求意见稿》准入条件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强调,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沪公租房租金可公积金支付 最高租期5年

  沪《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3日公布。在公租房租金支付方面,《征求意见稿》称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同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应直接支付给出租住房的运营机构。

  此外强调,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还需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租赁总年限暂定一般不超过5年。

  沪公租房租赁价格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新民网讯】对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为“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各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房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明确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适配性较强,且以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为主,承租人可以根据居住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租住,因此实际人均负担的租金水平更加合理。

  沪住房保障局高层:公租房租金不用于收回政府投入

  沪住房保障局局长刘海生6月3日公开表示,本市公租房租金收入用于维持其日后正常维持,将不作为政府收回投资之用。

  刘海生在今日《本市发展公共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会上明确,公租房租金略低于市场价格,形式较多样,而租金收入则主要用于维持租赁房日后的正常维持。

  沪住房保障局相关人士亦在发布会上回应公租房准入门槛中,为何对外来人口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的年限无明确规定,称是由于对象情况复杂,无法统一规定。

  沪公租房建设有国企参与 将获相应土地优惠政策

  沪公共租赁房建设将以政府为主,亦有企业参与。沪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6月3日透露,参与的企业将是“一些国企”。

  刘海生同时表示,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将可获得一定程度的土地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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