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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允许耕地流转 给进城农民补偿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陈静思
2010年06月08日01:27
  中央党校周天勇: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永久归农户所有

  昨天,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提出五个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保证耕地质量”、“进城农村人口土地 承包权、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进城稳定就业农村人口的市民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衔接和统一”等五方面。

  对此,早报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两位专家均表示,应该用市场手段,允许农村耕地流转,给进城农民补偿,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土地权益已被强夺”

  东方早报: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指出,“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明晰产权和健全市场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具体路径是什么?

  于建嵘:目前的集体土地制度、集体财产制度,制约了农民“创造”财富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调整。

  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之间的区分之下的征地制度,便于部分基层政府与社会强势阶层通过各种方式强制性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剥夺。我们见到的情况是,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以创业,无法实现生活富裕。

  只能是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探索建立农地入市交易的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东方早报:如何在土地流转中建立较好的“退出”机制?

  周天勇: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除了有居住成本、制度、文化、技能等方面的障碍外,还存在着从农村退出的障碍。

  进入城市农村人口在农村的耕地、宅基地等,应当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是对交通水利、独立工矿、城镇建设占用的农民耕地和宅基地,进行补偿;二是允许农村耕地流转,地方和中央政府应当建立村庄整备基金,对复垦的宅地给以收购补偿,鼓励农民退出农村。

  这样,既使进入城市的农民有了一定的资产变现收入,成为在城镇中购房的一部分支付能力,也使农村中的土地得以顺利退出,减少城乡两栖居住和村庄不能被整理带来的土地浪费。

  “养老保险要无缝统一”

  东方早报:这是“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

  周天勇:一方面是刚才说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当不能再实行征用补偿。集体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由用地商到土地交易所寻找,其交易中的级差地租,由政府通过税收加以调节。这可以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农村和城郊集体土地,承包的耕地和宅基地部分,使用权应当永久归农户所有。而且,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户可以将土地长期使用权在各种用途中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出售,国家在为公共利益征用时除外。这样,可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东方早报:在就业农村人口市民化问题上,存在哪些制度阻碍?怎样解决?

  于建嵘:目前,在“城乡二元体制”、“养老保险区域统筹”等国家制度的框架下,中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移转。农民工作为户籍上的“农民”、职业上的“工人”,理论上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备,而农民工极强的流动性,也使他们很难在一地停留很长时间,去满足类似“连续参保15年”的要求。所以,农民工要真正享受到国家在养老问题上的福利,还存在很多困难。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无缝统一,二要解决地区统筹造成的地区间断裂问题。中央政府应对此承担更大的责任,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政府需更多协调,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财政分账和激励机制问题,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账户、自由移转。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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