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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国土厅为何能否决法院判决?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王石川
2010年07月21日07:33

  从新闻报道来看,那座煤矿原本是集体性质的。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并将煤矿占为己有。根据这些事实,榆林市中院判决,李钊非法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中,陕西省高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但是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而且以一个所谓的协调会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

  如果说此前重庆某地管委会发政府公函警告法院 “不得一意孤行”,尚属权力干预司法的图谋之举,那么,此次行政机关否决法院判决则是赤裸裸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已经全然不顾权力底线和司法尊严。陕西省国土厅有关人士甚至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陕西省国土厅何以如此背离法理和常情,绝非无缘无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当然,这些判断需要求证,但很显然,陕西省国土厅之所以悖谬以行、逆法而动,必有内幕。

  在笔者看来,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释放了危险的信号。首先,法律尊严荡然无存,法院颜面消失殆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从本案来看,当陕西省高院驳回省国土厅的申诉后,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省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已让法律尊严荡然无存。

  其次,必将造成恶劣的效应,再度使坊间认为权大于法。当前,部分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这一点当前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都不否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部分民众为何“信访而不信法”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民众相信上级主要领导的一句话或者批示,比打官司更容易解决问题。因为打官司费时费力,有时候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不了,也讨不回公道,就像本案中的波罗镇樊河村村民,赢了官司,煤矿还是被别人占了,这是法律的悲哀。另一方面是司法腐败,权力干扰司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院难以执行判决,民众自然会对法院失去信任,进而对法律失去信仰。这就是沈德咏所说的“可怕的现象”。

  最后,容易激化矛盾。身为被告的政府部门否决法院判决,必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原告的利益持续受损,一旦忍无可忍,必然释放积郁已久的悲愤。7月17日的群体性械斗造成87人受伤,即是明证。其实,政府部门像陕西省国土厅这样公然否决法院判决的现象应是少数,有的政府部门是暗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只是没有说出来而已,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不应该是少数。

  有一句名言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谁来信仰法律?是全体公民,而政府部门尤其需要以身作则,否则,就必然昭示着巨大的危险信号,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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