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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监察”各省劳资纠纷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8月06日04:54

  对于劳资双方的博弈,政府想知晓、掌控一切情况。

  在8月3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劳动关系协调学术讨论会上,应邀出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曹可安向本报透露,人保部等多部委正在全国各省市酝酿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应急机制,在每个省市密集织就一张劳动关系“监察”审视的大网,保证一有摩擦苗头,信息立即传达到上层,将问题及时在基层化解。

  学者常凯也提醒,政府要防止公权力对劳动关系协调的强力介入,而转为搭建平台,让劳资双方充分博弈。

  下一步,除了对劳动关系情况适时监控掌握外,曹可安等学者还建议,要通过劳动标准制度的系统完善,来真正破解劳资矛盾难题。

  工人集体意识觉醒

  近期,围绕一系列劳资关系纠纷事件,人保部等多部委进行了多方调研,曹可安全程参与了人保部的多次调研。

  他介绍,当前政府对劳资关系的整体判断是,近期劳资矛盾无疑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由于初次分配不公、税收调节机制待健全等问题,劳资矛盾在一定时期会集中爆发、连锁反应。在地方,他们也陆续察觉一些劳资矛盾的摩擦苗头。

  作为不久前本田事件中工人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看到,近期劳资关系纠纷存在诸多新特点。

  比如维权的产业化倾向,在汽车或出租车行业等领域出现集中维权,并且,这种维权不仅针对超时加班、克扣工资等直接权益侵害行为,还涉及到对劳动分配不公的抵制。

  “金融危机期间工人理解企业勒紧裤带,但一旦危机过去,企业效益有了很大提升,但工资待遇却不能相应提升,他们就不干。”常说。

  其次,区别于前十年劳资纠纷主要集中在国企,目前的纠纷以非公企业为多;并且,工人的集体意识在觉醒,开始集中起来共同争取“劳工三权”。

  这对政府制定下一步劳动关系政策带来颇多挑战。

  曹可安表示,新生代农民工的不同特点,使得政府在劳动关系规范上的传统方式不可能延续下去,而政府、工会、工人三方的角色定位也在改变,对政府、工会工作提出莫大挑战。

  “我们的工会需要转变角色,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成为劳动关系协调的主体,否则,工会组织被边缘化几乎不可避免。”曹直言。

  政府力量强势介入

  “今后把劳动关系预警、应急机制常态化,是一个方向。”曹可安说。

  而这个应急机制并非凭空而起。据了解,此前十数年内,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公安等相关部门间,曾长期存在过劳动关系应急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负责人,一遇重大劳资纠纷及时磋商解决。

  “那时候的联席会议基本上属于协调委员会,比较松散,也缺乏常设机构。此次要完善的应急机制,是想把多部门针对劳动关系、劳资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固定化、常态化。”曹说。

  据其介绍,目前,人保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已经尝试在各省市“布网”,在各地成立由省长、副省长牵头的劳动关系应急办,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在各地劳动保障局等单位设立日常办事机构。

  在基层,则由各社区工作者、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员、企业工会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担当触角,负责对辖区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分析,一有摩擦苗头立即上报。

  为保证问题及时梳理和沟通,相关情况被要求按月、按季度上报,严重者,需每日上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曹说。

  据了解,这种应急机制,曾在金融危机期间得到成功运用。当时针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数量上升的状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曾在全国部署启动劳动关系应急反应机制,当时的目标是力争早发现、早协调,力争将50%左右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街道或者社区。

  但也有专家提请避免政府的强势介入。

  常凯直言,随着市场经济法则的普遍建立,政府在劳资关系处理的态度应该是中立的,特别是涉及到停工事件,不能够强迫企业尽快涨工资,也不能强迫工会立即复工。

  “政府要发挥的是平台作用,使得双方有充分对话的渠道,而不能越俎代庖,公器私用。”

  重构劳动标准

  下一步,专家建议通过劳动标准的完善来从制度上破解劳资矛盾。

  源于对近期一系列劳资矛盾处理方式的思索,曹可安表示,近期一系列劳资关系的协调中,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成为着力点,“给工人涨工资”是第一要紧事。

  然而,涨多少、怎样涨才能既利于工人也利于产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这一点,并不明确。

  浙江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冯钢最近在浙江温岭的调研中就曾了解到,由于工资协商谈判导致工人工资持续增长后,出现工人被雇佣率持续下降、被机器替换的尴尬局面。

  在温岭新乡镇集中了数千家羊绒衫生产企业,而工人已经从三年前的4000人,减少到现在的1000多人。

  对于这些难题,曹表示,纾解的办法之一,即在于尽快梳理、重构我们的劳动标准制度。

  据了解,虽然我国已有一套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定劳动标准,但具体实施中并不细致。

  曹表示,重构劳动标准,关键是要在企业定员、工资定额、生产定标、计件、工时等一系列指标上更加明确细致,相关数据应该保证工人在标准工时内,劳动定额所得不低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制定主体,曹指出,由于劳动标准关乎未来企业工资形成基础,靠行政力量肯定做不好,最好能够由各行业协会联合大企业出台相关行业劳动标准。政府及时指导督查,并根据行业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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