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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把内幕交易监管关 多管齐下 综合防控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2010年11月05日04:30

   近年来,上交所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严把内幕交易监管关,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致力于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合法合规意识,促进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有关监督约束机制。

   从源头上

   强化信息披露前保密要求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从以下三个源头重点防控内幕交易行为。

   首先,在上市公司内部,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各自的职责。

   其次,加强对重大信息流转过程的监控。上交所于2009年开始,推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完善自身的内幕信息管理办法。

   最后,对上市公司外部,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内幕交易防控的必要性和义务性。

   加强股价异动

   与信息披露联动监管

   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将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如发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的,上交所公司管理部门及时询问上市公司并要求其征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其及时澄清或发布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尚不能达到完整性要求的,上交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阶段披露和临时停牌等监管措施,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根据事件的进展分阶段披露某一时点下的具体情况,并辅以充分警示,向投资者提示事件最终结果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不确定性,或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强化监管

   “董监高”股票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目前,上交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主要股东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持股管理及其变动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首先,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通过事前的技术控制和事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筛选识别上述人员或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交易行为,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应人员予以监管关注或提交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纪律处分。 其次,大力开展规则宣传和培训工作。

   重点关注

   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

   上交所不断加大对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力争精确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成本和失信成本。

   首先,上交所先后制定十项重大资产重组备忘录,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重组业务流程,强调做好内幕交易的防范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早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其次,上交所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并购重组等股价敏感性信息披露进行报送文件、停牌申请和相关政策咨询的,应在每日15点收市以后进行。

   最后,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上交所对申请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每单必查”。

   加强培训

   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交所在自行举办或与地方监管局等机构合办的上市公司培训中,始终将内幕交易防控相关要求作为培训重点,通过介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剖析内幕交易典型案例,讲授内幕交易的危害、细化说明内幕信息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举措,强调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等,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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