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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门:商家霸王条款不改最高罚3万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窦红梅
2011年02月15日07:55

  本市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对制定使用霸王条款商家由“劝诫”升级至处罚

  霸王条款不改最高罚3万

  北京市工商局去年年底发出通告,要求全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自查清理自家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从2月14日起,如果再出现霸王条款将给予行政处罚。“霸王”商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如果商家不主动清除,下一步我们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找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专家论证,之后对商家给予行政指导,如果商家被责令改正后仍置若罔闻,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罚。”昨天,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答复记者。这是本市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对制定使用霸王条款的商家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合同格式条款是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面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一些商家往往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被消协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等行业中,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记者调查发现,2月14日霸王条款限期“清理”禁令到期,但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依旧“霸”气不减,仍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快递送到须先签字、后验货”,“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电话卡余额不退”……这样的字眼和表述,仍出现在商家店堂告示、服务或产品说明书等各处。

  记者调查发现,以下3种做法是商家惯用的手法,也是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情侣装大优惠,原价基础上打7折。”昨天,记者在一家北京网店上看到,商家正在推出情人节“秒杀”活动,在花哨的活动主页下方隐藏着一句“特惠商品不退不换。”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购买的服装不合适,或者发现掉色等质量问题,商家就可以据此拒绝退换货。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昨天,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营者借不平等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打折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商品折扣再多,经营者还是要依法承担退、换、修等三包责任。

  据记者了解,除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此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还包括: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送洗衣物超过3个月不取,本店有权自行处理;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等等。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昨天,记者购买一张明年到期的中国移动公司的电话充值卡,卡背面条款中注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据了解,电信企业“电话卡到期余额不退”,此前已饱受市消协指责,法律专家不仅认定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还认为该条款涉嫌违法。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是无效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表示,移动充值卡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合同,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支付,运营商提供服务,但这个服务有期限,从《合同法》第39条看,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余额不退的做法没有法律支持。

  此外,一些美容院出售预付费“美容卡”,如果到期未用完,消费者需支付50%-100%违约金。而按照《担保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20%,也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

  不得剥夺消费者合法权利

  昨天,记者搜集了5张北京地区商场、超市或品牌的“积分会员卡”,3张会员卡后面都注明:“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2张会员卡后注明:“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使用规定或取消此卡效力。”消费者王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刚办理的积分优惠卡,到节假日使用时,商家却告知节日商品优惠力度已经很大,优惠卡失效。王小姐质疑,“为什么商家随时可以修改游戏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分析,会员积分卡一旦办理,就相当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合同中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最终解释权”本身就是一条霸王条款,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早就明确: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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