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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一)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03月15日04:06

    案例一

   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

   (一)黄光裕案

   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

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

   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7)2010年8月9日,况勇、张蜀渝、徐琴买卖海星科技股票内幕交易案。(8)2010年9月17日,姚荣江、曹戈等人买卖天山纺织股票内幕交易案。(9)2010年11月19日,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秦少秋、倪锋、柳驰威买卖ST兴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0)2011年1月7日,张小坚买卖SST集琦股票内幕交易案。

   另外,厦门中院还审理了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陈榕生买卖创兴置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点评:据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调查案件56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40%。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是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对内幕交易人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内幕交易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幕交易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案例三

   汪建中案: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一)汪建中案

   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二)林忠案

   201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林忠操纵山煤国际股价案。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点评: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因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案由。

   CFP图片

   案例二

   短线交易老鼠仓:类内幕交易泛起

   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内幕交易行为外,还出现了一些类似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短线交易、老鼠仓、PE腐败等。

   (一)短线交易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三起短线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1)祁连山公司监事卢宪斌,短线交易祁连山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2)海螺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超,短线交易海螺水泥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3)金发科技公司副董事长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金发科技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4)浏阳花炮公司董事赵伟平短线交易浏阳花炮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点评:禁止短线交易主要是规制和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对此,《证券法》第47、195条均有规定。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向违法者行使归入权的案例。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遭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等情况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上市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无此类案例。

   (二)“老鼠仓”

   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三起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因涉嫌“老鼠仓”行为,(1)景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3年市场禁入;(3)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180条第四款中,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三)PE腐败

   PE腐败目前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毒瘤”,这种腐败表现为投资银行经理、保荐代表人等在辅导、推荐、保荐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时,利用职权攫取巨额违法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除了以权谋私索取巨额拟上市公司股权外,还有突击入股、隐名股东方式,形成券商、创投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PE腐败地下产业链。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前所未有地五度召集保荐人培训会议,就IPO过程中的历史沿革、突击入股、关联交易、成长性、募集投向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试图从源头上遏制PE腐败现象。

   (1)2010年5月,国信证券发布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被公司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据揭露,李绍武通过其妻设立公司的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科技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拟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总投入143万元,而市值却高达3000余万元,此案被称为中国“PE腐败第一案”。(2)原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因涉嫌在ST兴业重组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谢风华与其妻、前华泰证券执行董事安雪梅随即逃往海外,而两人均为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批保荐代表人。

   点评: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已成为证券市场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但目前仅限于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对于如何使基民与股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如何让权益受损的基民或股民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条件中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课题。

   而打击PE腐败的努力尚属初期阶段,只要股市向好,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将是长期的。因此,如何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资源、统一零散的法规制度,将成为目前重要的课题。

   案例五

   苏州恒久案:上市前夕许可被撤销

   2010年6月23日,苏州恒久刊登《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公告》称,按照本次发行股数2000万股计算,最后确定每位投资者将得到的每股退款本金为20.80元,6月24日中午12时之前,所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申购苏州恒久新股的投资者将于6月25日拿到退款,每股退款额约为20.87元,较该股发行价20.80元高出约0.07元。由此,苏州恒久成为创业板首家先获批后撤市的公司。

   早在2010年3月9日,苏州恒久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完成申购及摇号抽签的全部过程。但是,就在该公司上市前夕,媒体曝出其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一事。一石激起千层浪,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苏州恒久的保荐机构对有关问题先行进行稽查。

   之后,监管部门开始调查,证监会发审委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此前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于是,苏州恒久上市资格被撤销。

   除了发行人退还资金外,参与苏州恒久发行的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也受到相关的惩罚。

   点评:苏州恒久被撤销上市是遵循《证券法》第26条的结果,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迄今为止只有3家公司被撤销上市,一是通海高科,二是立立电子,苏州恒久成为第三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苏州恒久事件发生后重申,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并没有调整,部分规模偏小企业之所以遭到否决,是由于其在持续盈利能力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与其规模并无关系。中国证监会也再次强调了保荐人的义务和守则。

   苏州恒久因媒体行使监督权而被撤销上市,无独有偶,2010年12月17日,因涉嫌造假,深圳中小板拟上市公司胜景山河在上市前一小时被紧急宣布暂缓上市,也缘于媒体的一系列报道。

   (本版稿件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

   案例四

   中捷股份案:民事赔偿大和解

   2010年8月26日,在杭州市中院法官主持下,股民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全面和解。该案共有案件150余起,涉及金额约2000余万元,经调解协商,中捷股份同意据起诉金额的71%支付款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相关款项目前均划至各起诉的股民账中。

   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称,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蔡开坚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了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称其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4月18日,公司被立案调查。4月30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1日,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直接或间接归还所占用公司的全部款项,故未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上年度的经营成果无影响。

   2008年5月16日,中捷股份发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称因被查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唐为斌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独立董事及有关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蔡开坚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08年7月18日,江苏股民蒋某、王某诉中捷股份两案材料,送至杭州中院,7月31日,杭州中院下达《立案通知书》。

   点评:中捷股份证券民事赔偿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案,也是继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案之后的第七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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