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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新税种不能随意开征 应广泛听取民意

来源:搜狐财经
2011年03月15日16:24

     2011年3月15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纪念2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围绕“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 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的主题进行讨论,以下是精彩的现场报道: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发言。

  刘俊海: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加强消费维权社会管理?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以消费福祉为导向,司法企业和社会上各种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进一步构建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社会,那么在这个方面,我个人觉得应当满足创新社会管理最基本要求,包括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致力,综合施策等等要求。我个人觉得应当构建一部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我个人主张这部法律进行应该进一步提速,同时进一步清理和修改于所有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垄断行业,之所以能够攫取垄断资源的特别法,比如说邮政、铁路、电信、航空、每个领域都有一部特别的行业法,那么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候遵循立法法确定的一条原则,有特别法的时候,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不能再用了,考虑邮政法里头关于邮件丢失,给予限额赔偿规定,铁路法,航空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还有条款免责设立,消费者打官司,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得不错,但是往往败下阵来。我个人认为全面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的同时,应当以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福祉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对现行的各项法律都能进进行集中清理和修改工作。

  第二个关于保障和改善消费领域民生。我个人觉得万变不离其中应该是消费者福祉,不管是稳定物价,制止通货膨胀也好,核心就是为了改善消费领域的民生,但是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一直有过一些不清晰的认识,有的说创造就业,这是宏观调控首要目标,我个人认为提升消费者福祉才是宏观调控首要目标。既是这样调控手段运用上应该体现一些这样的要求。包括在利率的管理问题上,现在很多储户反映存银行的钱还要亏钱,加入每年CPI上涨指数在4%以上,给他一年3%,2%的利息,老百姓就吃亏了。所以我们应当以消费者福祉,以消费者财富的管理最大化为理念,做好我们宏观调控中利率的管理工作。比如说税率调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我个人认为应当适度向消费者倾斜。不管是物业税,房产税道理都是一样的,缺乏全国人大授权,新税种不能随意开征,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我个人认为也应当广泛听取民智,广泛听取民意,进一步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定得更加民主,更加体现以人为本基本要求。

  第三个想法,构建以人为本的消费者友好型协同自发合作机制,经常一句话,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在消费领域也有这样一个问题。如何走出这个怪圈?我个人觉得从现有执法体制出发,进一步综合工商商务、卫生、食品、发改委等各个执法机构执法资源构建一个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既强调严格分工,又强调密切配合的信息共享的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合作监管机制。前一段出现汽车消费维权事件,我认为发改委应当成立执法大队,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头,而是走向市场,走向4S店,主动采取相关行政处罚措施,康复广大消费者消费信息。消协调节很受消费者和商家欢迎,于是乎有的部门说要是调节的都要去消协,但是我个人觉得消协压力太大了,也难剩其返,有很多企业不怕消协,怕政府部门,因为政府部门握有企业执照,包括市场准入资源,很多企业在接受政府部门行政调节的时候往往非常配合,所以我个人觉得也应当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的调节力度,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诚信政府理念,勤勉政府理念,透明政府的理念,民本政府的理念,和问责政府的理念,从长远看,我个人觉得应当探索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执法体制和机制,能不能在国务院层面上设立一个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综合协调各类行政执法资源,有它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点想法,进一步打通消费维权各种争议解决机制,核心的刚才王培章主任也提到了,降低消费维权成本,除此之外,我还想提出三个目标,一个是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升消费维权的收益,让消费者维权的时候不但不遭受损失,而且还能得到收益,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法赔偿制度。现在消费者法法院打官司,即使你胜诉了,法院受理费又败家承担,但是律师的申诉费用就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另外在简化诉讼程序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包括对小额消费纠纷,我们可不可以采取一审终局的制度,积极引入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对于解决量大面广消费纠纷,应该说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误解,许多人认为你这个集团诉讼会造成天下大乱,会被个人用心人滥用。实际上想起来并不是这样的结果,因为专业性的法官和律师,把这些众多原告人或者消费者组织在一起,开展一个有序的诉讼活动,至于广大的受害者并不需要亲自到法庭出面,更没有必要游行去静坐,这样降低诉讼成本,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应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民事诉讼法及时引进过来。当然也希望居正责任方面,我们法律规定能够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空间,当举证责任倒置当前数量很有限情况下,尽量让商家举证证明自己清白,商家证明不了自己清白就推定商家有责任,除了这一条以外,我个人觉得我们法官和仲裁员应当善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我们的法官和仲裁员直接按照各方的信息占有的多寡,以公平原则设立双方的举证责任,双方占有的信息多占用更大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占有的信息小就占有更小的一点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以职权调取证据,我们的裁判者能不能以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我觉得也是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另外进一步降低鉴定成本,鉴定成本在胜诉之后应该由全部商家承担,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一个问题。问题是面临高额的鉴定费用,能否采取由商家先行垫付的方式,这个取决于我们商家的伦理道德。我们有良知的企业有信心的企业,自信心强的企业应该做出这样的承诺。

  第五点观点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这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应当把产品的研发,质量的控制,定价策略,广告的策略,合同的策略,售后服务的策略,形成一套既有企业文化,又与法律相同衔接的社会责任政策,并且自动的饯行社会承诺,比如网购问题上经常出现一些虚假网购问题,就背离了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的基本原则。前几天消费者报跟我说云南白药有一款活血化淤药品没有说明女性经期慎用,导致损害,说明书披露不全的企业,我们有关企业应该在宣传的时候,在广告的时候牢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有一数一,有二说二,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基本理念。要培养企业家自信,任何一个企业家应该大胆放心使用自己的商品,包括使用自己的食品,皮革奶的老板是不会喝自己的皮革奶的,应该载质量上出台更严格的质量标准,出台更严格的控制措施。面对消费者诉讼,包括网络上投诉,有的商家采取一个措施,反正你告吧,反正成本高,我认为应该把消费者关系管理,特别是诉讼危机关系当做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一定要牢记打赢了官司,却输掉市场的教训。如果企业输了官司,你必然是必输无疑的,如果企业赢了官司,请问企业真的赢了吗?曾经有一个笔记本生产厂商和一个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说某款电脑慢得像牛,软得像豆腐的电脑,判处责任出来之后,这个生产电脑厂商很快像泰坦尼克号一样崩溃了,为什么?因为有些企业所深新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基本理念为错误的,这只适用于战场,不适与于擅长,应该跟消费者真诚、资源,高效,快捷的和解,作为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再一点,就是关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出台规则方面大有可为,有一些短势没有看到行业长远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报出潜规则,行业第一反映是捂盖,而不是痛定思痛,自律是最大的自我保护,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行业协会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状态出来,应该让企业改恶向善,应该成为行业协会潜规则。另外还比如行业协会应当和消费者协会牵手出台更多的产品的标准,或者是服务的标准,而且出台标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更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即使法律有规定,我们可以规定比法律更高的标准,因为自律规则可以为圣人,被闲者制定,而法律为一般人所制定的。处于行业伦理这些规则,可能将来比法律更有魅力,更有活力,因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过去靠自上而下制度变迁,而未来的三十年,我们更多的是靠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这个制度变迁包括了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对等谈判,携手共进,当然也包括企业自身出台比法律规定更高的义务准则,包括产品的质量准则。

  最后一点,我个人觉得我们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的消费至关重要。有的消费者为了买便宜的假冒名牌不愿意被打假,但是涉及到自己生存问题的时候,涉及到食品的时候希望打假,这就是一种不太协调,不太统一的思维方式。我个人觉得在任何领域,不管是物质商品领域,还是生活精神消费领域,我们都应该采取一个一视同仁的态度,就是对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我们都积极的用钞票用脚去投票,而不是用钞票投票。如果说能够在立法上,在宏观调控上,在执法机制上,在争议解决上,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自律方面都能有所作为,我们一定能迎来一个消费维权,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黄金时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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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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