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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高压态势不减 证券市场硕鼠纷纷现形

2011年12月26日02:00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编者按:

  中国证监会日前通报了五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移送情况。其中包括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涉等案件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和陈杰、国贸盛乾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上市公司保荐人秦 宣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等案件。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多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一批批案件的查处不但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也对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证券公司首例“老鼠仓”案曝光

  西南证券原副总裁获利2000万

  证监会日前披露了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的细节,西南证券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季敏波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利约2000万元,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30:36,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想同股票40余支,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查处力度。这种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行为。本案是西南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该项刑事犯罪第一案。涉案当事人季敏波作为证券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利欲熏心,违背了职业操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

  该负责人强调,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保荐人秦宣

  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

  在我国,一些特定因素导致内幕交易容易发生,尤其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较多,证监会日前披露的秦宣涉嫌内幕交易案就属于这种类型。本案当事人秦宣作为保荐代表人,理应知道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其内心深入却缺乏相应的敬畏,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还自己操作账户买入相关股票。鉴于秦宣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2010年11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蒋某”等账户的一场交易行为立案稽查。

  调查发现,2010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和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北医集团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9月27日,西南合成发布重组停牌公告。10月26日,西南合成发布公告,披露拟实施定向增发购买北医医药100%股权的重组预案。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由东北证券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交易金额8951万元;2010年10月26日至27日,周某卖出514万股,交易金额8399万元,盈利817万元。

  除泄露内幕信息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性格,各国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幕交易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内幕交易案件多发与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在我国,许多人对内幕交易违法后果的认识不足。实际上,内幕交易之所以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因为它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该负责人强调,近年来,随着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力度的不断加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实施交易情况逐渐减少,但通过他人账户间接进行内幕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传递型内幕交易仍然较多。无论内幕交易多么隐蔽,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希望潜在的违规者不要心存侥幸,中介机构等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业务关联方及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等有可能获悉内幕消息的人,对内幕信息要坚持“三不”原则,即不买卖相关证券、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不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相关证券,远离内幕交易,以免触犯法律。如果发现市场中有内幕交易涉嫌的行为,希望投资者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让内幕交易者无处可藏。

  首例阳光私募“抢帽子”

  操纵市场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陈杰、国贸盛乾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操纵市场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操纵股票众多,荐股渠道涉及多家省级卫视和财经网站,且主要涉案人陈杰因“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陈杰、国贸盛乾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0年1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在刑事侦查中。

  2009年5月,证监会对陈杰、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功盖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4月,陈杰、国贸盛乾合谋,由陈杰以4名自然人的名义持有国贸盛乾一期基金1.2亿元份额,约占该基金总额的80%。2008年11月,国贸盛乾将国贸盛乾一期账户交由陈杰操作,陈杰和代飞等人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ADSL专线交易国贸盛乾一期账户。

  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陈杰利用其控制的北京天工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楚联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一方面收买李某、曹某、涂某等证券公司研究员,并指使张某等以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互联网发表荐股文章,另一方面雇佣张某、孙某等研究员在两家电视台财经栏目公开荐股。同期,陈杰指挥操作国贸盛乾一期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或荐股栏目播出前先买入或者持有相关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荐股栏目播出当日或者下一交易日卖出股票获利。陈杰和国贸盛乾通过上述“抢帽子”操纵手法,先后交易55只股票,共计获利2488万余元。

  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

  买卖证券被处以3万元罚款

  日前,证监会对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惠顺装饰利用在银河证券天津大连道营业部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个人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的重要保障。《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证监会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围追堵截“捕鼠记”

  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市场案细节全曝光,涉及61只股票67次交易,非法盈利2840万

  本报记者朱宝琛

  今年5月9日晚间,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成文于2011年3月29日、编号为“(2011)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大富投资)和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新思路投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首度向记者披露了这起案件的细枝末节。

  67起“抢帽子”交易

  盈利2840余万元

  据证监会上述人士介绍,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沪市股票64只、深市股票35只)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

  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19个账户对这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上述人士称。

  而这正是“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典型特征。

  所谓“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据悉,在这67起“抢帽子”交易中,获利最多的一只股票是“东方金钰”,这次“抢帽子”交易发生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10个账户共计获利167万余元。对此,证监会上述人士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2009年3月20日开盘期间,有10个涉案账户买入“东方金钰”;当日下午17:27,署名为“大富投资”的荐股报告在某财经网站上对该股进行了推荐,2009年3月22日,某财经报纸也发布了“大富投资”对该股的推荐;2009年3月23日开盘后,10个涉案账户全部卖出持有的该股。

  据介绍,2009年3月23日,“东方金钰”开盘涨幅为1.00%,收盘涨幅9.56%,当日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387.67%;而当日上证综指的开盘涨幅为0.23%,收盘涨幅为1.95%,成交量为前5个交易日平均成交量的123.59%。

  尽管67次交易共计非法获利达到2840余万元,但在此过程中,他们也有过9次“失手”的经历,亏损最多一次发生在“青岛碱业”身上。

  据介绍,2009年3月5日、6日开盘期间,有9个涉案账户买入“青岛碱业”;2009年3月6日下午17:32,署名为“大富投资”的荐股报告在某财经网站上对该股进行了推荐,2009年3月8日,某财经报纸也发布了“大富投资”对该股的推荐;2009年3月9日、10日开盘期间,9个涉案账户全部卖出持有的该股。

  这次“抢帽子”交易发生在连续四个交易日内,9个账户共计亏损92万余元。

  对于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的查处,源于交易所的日常监控。

  2009年上半年,交易所发现,部分个股在没有任何消息面的情况下,有一些荐股报告出来,而且这些荐股报告都是在收盘后才在网络上发布出来,紧接着第二天,就被相关的平面媒体转载。

  “2009年4月份,交易所把情况报告给了证监会,月底,此案立案,随后对案子的一系列调查立马展开。”上述负责人介绍。

  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的“抢帽子”行为跟公司的人员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操纵市场的相关人员并不一定是两家公司的人员,但里面有他们的工作人员。”证监会相关人士说。

  这里,就有必要说说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这两家投资咨询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显示,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会员代码为323096,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80号1-1室,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都为李德懿;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会员代码为323102,公司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1206室,注册资本500万元,张开光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3日发布的公告,这两家公司2009-2010年的年检因立案稽查而未获得通过。同时,因立案稽查,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并继续配合调查。在立案稽查期间对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到期终止。

  不配合

  调查困难重重

  事实摆在面前,但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还是遇到了不少的困难。

  对此,上述证监会人士还特意举例进行了说明:办案人员找到其中的一个涉案人员,请其介绍具体的情况,他居然编了个故事就敷衍了事,以此转移办案人员的视线。于是,办案人员又找到另一个人,这个人继续编故事,继续分散办案人员的注意力。

  “我们跟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后者终于承认是前者让自己说瞎话的。”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个人是学计算机的,他告诉我们,注册的邮箱是用来打游戏的,但在这期间"收到了黑客的攻击",具体怎么情况就不清楚了。当我们的办案人员提出质疑时,他还振振有词地答复"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此外,有些媒体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如没有保留收到的报告等,因此,追查信息也显得比较困难。

  但是经过办案人员的努力,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终于水落石出,他们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因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市场罪,依据有关规定,2010年6月,证监会将此案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10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涉案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问题立案侦查。

  此外,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未保留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原文,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的规定,证监会已于2011年3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查看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忘提醒:对于“抢帽子”操纵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不得针对个股的具体操作提出投资建议,更不得使用有夸大性、鼓动性的语言误导投资者。广大投资者要仔细甄别各类公众媒体的荐股节目或栏目,注意识别虚假荐股信息,防范投资风险。

  “庞氏骗局”的五大危害

  较之一般的金融诈骗,“庞氏骗局”受害者更多,影响面更广,危害程度更深,隐蔽性更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一是受害者人数众多。“庞氏骗局”固有的金字塔型投资者结构和欺骗拉拢下线的传销方式决定了受害者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能有效维系骗局所需的现金流。因此,典型的“庞氏骗局”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如庞齐当年受骗的投资者达4万之众,以非法集资为特点的哥伦比亚“金字塔骗局”受害人数达200万之多,新近的麦道夫案件受骗人数难以计数,除美国本土,麦氏欺诈案还波及英国、法国、瑞士、西班牙、日本等国。

  二是受骗金额巨大。“庞氏骗局”的肇始人根本没有想过偿还投资本金,因此他们从不担心涉案金额过大,并且骗子们认为集资金额的增大,有助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因此,在滚雪球效应累积下的“庞氏骗局”,其涉案金额往往高于一般的金融诈骗。如庞齐当年诈骗了1500万美元,哥伦比亚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达8亿美元,麦道夫案件更是达到了空前的500亿美元。

  三是社会影响面广,影响层次众多。“庞氏骗局”的受骗人数和受骗规模决定了其社会影响面远超过一般的诈骗案件。其影响层次呈现出多元化的走向,既有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也有金融投资从业人员,更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一般民众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为严重。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因为民众情绪而危及金融稳定与社会秩序。例如哥伦比亚金字塔骗局就在一些地区引发了大规模骚乱。

  四是危及投资信心和金融稳定。鉴于“庞氏骗局”的影响力和危害性,其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是致命的,每次“庞氏骗局”过后,总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去修复受损的金融秩序,而恢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更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以麦道夫弊案为例,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卷入其中,造成金融机构的客户对金融机构丧失信任感,引发大规模的连锁诉讼,使已经遭受金融海啸重创的华尔街再添新伤。

  五是骗术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造成监管追查的困难。高明的“庞氏骗局”多采用晦涩难懂的投资技术,使生财之道看上去似是而非,又仿佛切实可行,辅之以稳定的超额回报,能够有效地欺骗一般投资者甚至专业投资者。“庞氏骗局”的知情者往往掌控着集团的核心信息,任人唯亲,并严格保守集团的财务秘密,从而降低了被外界揭露或查处的风险。比如,麦道夫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分别在不同楼层办公,麦道夫对公司财务状况一直秘而不宣,甚至对作为公司高管的子女亲戚也从不透露,而投资顾问业务的所有账目、文件都被麦道夫锁在保险箱里。缺乏透明度和各种各样的欺瞒手段使得“庞氏骗局”往往能在监管者的视野外维持相当长时期。

  “庞氏骗局”防范有术

  可以预见,麦道夫案件绝对不是最后一个“庞氏骗局”,但从投资者、市场和监管层面可以总结和吸取教训,建立全方位的甄别审查机制,以防范“庞氏骗局”的发生,或至少降低骗局的危害。

  一是投资者应学习和培养对投资的规律性认识。“庞氏骗局”存在大量反投资规律的漏洞:低风险、高回报、几乎不受投资周期影响等。投资者经过细致甄别,是可以发现这些反常的特征的,但大多数投资者通常不关心投资清单、分析流程和获利途径,他们只关心投资的最终盈亏,从而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联想到许多国际大投行将大笔金钱交给麦道夫,只为了获取10%左右的回报,而其自身发行的基金却向客户作出20%或30%的回报许诺,这样的投资是不是又是新的“庞氏骗局”?

  二是投资者应建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投资者必须认识到,没有一项投资是完全无风险的。任何显赫的名字,哪怕是巴菲特,也并非无可质疑的。投资者应尽可能选择在监管机构监管下的合格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对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须加以有效识别、评估,并对风险加以分类,施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风险爆发时,应及时保全证据材料和资金财产,避免遭致更大的损失,或为今后的维权作好准备。

  三是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市场评价与监管。“庞氏骗局”得以成立的一个关键条件是,缺乏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即投资者无法核实骗子所声称的那些交易或投资是否真的发生了,无法查证投资或交易的获利途径与方式。而狡猾的骗子多利用私募产品、对冲基金、衍生产品等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金融工具,利用其不公开披露投资信息的特质从事“黑箱运作”。因此,在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资理财产品监管上,应施加足够的透明度要求,虽然这一要求可以比公开发行的证券较低,但至少基金经理和管理者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投资策略、获利渠道和重要的投资决策。

  四是完善中介机构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契约监督。虽然对大多数私募产品和对冲基金没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受官方的外部监管,但通过有效的契约安排,基金托管方和外部审计机构仍然有效实现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首先,应保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基金资产,以确保客户资金、证券等资产不被侵占或挪用;其次,应保证有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投资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作出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公正的审计报告;此外,与该项投资产品存在交易关系的中介机构(如麦道夫案所涉的各大投行),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慎审查投资管理人的资信、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和投资可能遭遇的风险。

  (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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