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彻底反思“狱侦耳目”制度
一个叫袁连芳的男人至少在两个看守所里,参与了两场冤案的定罪,这险些让三人丧命。
2001年,袁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在杭州被判刑6年,但他却没有依法进监狱服刑,反而一直呆在看守所里。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按马被无罪释放之后的说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马廷新自供:“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马廷新每次提审回来,说过哪句话,这位狱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号。当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正是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没有掌握任何物证痕迹,相反,据鉴定显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属于这对叔侄。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万幸的是,张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后,于今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无罪。袁连芳则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至此,一个陌生的词汇:“狱侦耳目”,出现在公众面前。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
从理念上说,23年前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已严重落后于时代,其侧重于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的职能,却忽略了人权保障的职能,导致“狱侦耳目”被滥用,成为冤案、腐败的温床。比如,2007年,江西省余江县警察郑佩信曾接受请托,让犯罪嫌疑人王某充当另一起案件的“狱侦耳目”,伪造立功表现,以达到枉法“捞人”的目的,最终他自己因此锒铛入狱。
再比如,2008年浙江3名检察院领导专文谈过“狱侦耳目”侦查的技巧,有苦肉计法、亲情感染法、权威助谈法等等,具体的做法有:侦查员将耳目设定为牢中的“龙头老大”,嫌疑人为求被保护,便会对“老大”主动贴靠,从而做出供述……虽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初衷没错,但这种预设“老大”的狱侦手段,与纵容牢头狱霸又有什么区别?
再回到本案中,浙江省高院改判了张氏叔侄无罪,并且实事求是地称: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司法侦查权、审讯权力,本是神圣的公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且还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严格限制,如此才能保障公民不受冤枉。
而让袁连芳这样的“狱侦耳目”,直接参与诱供,乃至作为牢头狱霸刑讯逼供,就是让罪犯去执法。这些人为自己的立功减刑,无所不用其极,袁连芳在两案中逼供、作伪证就是明证。
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冤案,差点害死三条人命,这样的“狱侦耳目”制度难道不应该废弃吗?
退一步说,即使在目前《看守所条例》未能修订,狱内侦查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确有一定作用的情形下,“狱侦耳目”也应受到严格限制和规范,只能用于替警方收集信息、掌握嫌疑人的情况,而不能用于诱供、逼供。公权力尚应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何况“狱侦耳目”呢?
对“狱侦耳目”制度是时候彻底反思,也是时候当机立断了。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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