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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一放就乱?
BUSINESS.SOHU.COM 2004年7月12日16:03 [ 朱兆荃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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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新信托的乳品战略并购计划到期未能兑付信托利益、青海庆泰信托巨额亏损、"刘顺新案件"直接影响了爱建信托的哈尔滨项目……这一连串事件使关于信托业面临再次整顿的传言不胫而走

  以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标志,"一法两规"政策框架下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走过了两年历程。尤其在2003年,中国信托业乘势而上,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创新亮点频频:从房地产信托到MBO信托;从外汇信托到法人股投资信托,一个个收益风险特征迥异的信托产品不断地推出。

  但是,在大好形势下也夹杂着浮躁和盲目,个别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极不严谨,甚至极个别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以致信托风险扑面而来。

  1、"监管风暴"陡然而起

  有消息称,2003年末,百瑞信托曾被地方监管机构------河南省银监局暂停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这也是国内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的第一起。

  今年4月,在安徽合肥召开的"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会议",本来商讨有条件地放开信托异地销售的主题,陡然转为针对信托业一场"监管风暴"。据了解,促使这一转变的直接原因是,此前刚刚拿到新发营业牌照的青海庆泰信托投资公司因违规操作,造成巨额亏损。

  庆泰信托爆出的问题主要涉及: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坐庄炒股失利,无法偿还到期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因上市公司桂林旅游连续跌停,致使庆泰信托股票仓值从9亿多元直跌至4亿元以下;另外,公司大股东的家族企业涉嫌挪用客户资金高达2.3亿元。有消息称,庆泰信托目前正在进行重组。这也是中国第五次整顿信托公司以来,首家面临破产危险的信托公司。另外一种说法是,亏损的只是公司的委托理财和自营业务,之前发售的证券投资以及西气东输天然气运用工程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会受公司问题的影响,公司业务还在进行。

  这之前,爱建证券的"刘顺新案件"给爱建信托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其中最直接的是哈尔滨项目。今年1月,爱建信托以受托资金1亿元,联合上海达德投资、爱建股份、上海骏乐实业组建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建筑面积约240万平方米的地产项目,其中住宅130万平方米,写字楼20万平方米,地上商业服务用房70万平方米,地下商业街20万平方米。项目静态总投资预计70亿元。由于"刘顺新案件"的发生,使该项目要视信托、证券债权债务重组及银行授信额度情况,重新进行通盘考虑,目前该项目已暂缓进行,待做出调整方案后报爱建股份董事会审议。

  近日,金新信托的乳品战略并购计划到期未能兑付信托利益,成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开展至今首个到期未偿付的信托计划。金新信托有没有将信托资金挪作他用、信托计划是否已成功完成三家公司股权的收购、这些股权所代表的资产是否真实?根据合同,在计划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7月9日止),金新信托"必须编制信托财产的保管、确认和分配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收益人",且在公司网站上披露。但近日仍未在金新信托公司网站上看到该计划的只言片语。

  经过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2年发展中究竟积聚多少新的坏账,目前并没有公开的资料,但据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约1/3的信托公司存在问题,即在过去2年的发展中,已经出现新增坏账比例过高和不规范运作的现象。难道信托业真的一"放"就乱?

  2、"坏孩子"只是个别的

  由于迅速上升坏账和不规范运作,关于信托业面临再次整顿的传言不胫而走。许多业内人士都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审批的工作几乎停顿下来。业内人士认为,这与近期信托公司频频出事不无关系,而且,就算是已经获得新牌照的信托公司也是良莠不齐,经过一段时间,在现有公司中再淘汰一批也有可能。

  曾有"坏孩子"名声的国内信托业,会不会因为几家公司出事而使整个信托行业再次受到波及?信托业内不无这种担心,一家信托公司老总对记者说,他们对信托业将面临更加严厉的监管环境已有准备。严厉监管,必然造成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越来越难,信托公司设计发行产品越来越谨慎。但信托公司不怕任何形式的监管,只怕不让做。如果踩"急刹车",那么为了解决生存问题,有些公司就会不惜以违规为代价进行地下交易,这样反而不利于监管。他还强调,如果信托公司严格按照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和运用信托资金,没有违背信托文件规定的资金运途,万一信托计划由于本身项目的风险发生损失,那么信托公司不应该承担弥补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一些信托业人士认为,信托行业不应该因为个别公司的问题而被全盘否定或全面收紧。信托业应该保持动态平衡,即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公司及时清理出局,同时吸收新的公司加入队伍。在国外,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信托业发展得非常成熟,应该看到作为唯一的集投资、融资于一体的金融企业,信托对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而且,委托理财亏损或者被挪用并不是信托业特有的现象,这在很多上市公司里也屡见不鲜。任何一个对中国金融企业感兴趣的外国资本都不会忽视中国的信托业,真正合法合规的公司还是会健康的成长起来。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后,必然会形成几个大型的合资和外资参股的信托公司。

  3、信息披露不充分埋藏隐患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从这次逐渐暴露出来的信托公司的问题来看,与以前是不同性质的。现在是在做信托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过去信托公司出问题都不是在真正的信托业务上。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史上,信托公司曾经是银行的"三产",许多银行不便出面的事情由信托公司代劳,为了绕开监管,一些银行资产转移到信托公司,出现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信托公司与银行脱钩之后,它又转而从事证券业务,犯了当时证券业的通病。第五次整顿后,信托公司获得了重生。严格地讲,信托公司真正开始做起信托业务,是在信托的"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之后。而一部分信托公司在2003年的业务开展中,非但原有的不良资产没有减少,新的不良资产迅速形成,各类资产安全性方面的潜在风险不断积聚,甚至个别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和管理不善已被暂停集合资金业务,不少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危险苗头。

  吴弘教授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托的风险甚至比证券市场还要大。但是投资者对这一点还没有理性的认识,许多人投资信托产品往往是为了规避证券市场风险。而且信托产品的份额和金额限制,决定了信托投资者不可能是"小"投资者,一旦发生损失,恐怕将很大了。
  对此,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信托业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义务,特别是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布置,如近期公布了关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尽管人民银行批准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共13个大类、23个小类,但大部分信托公司扎堆在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上,只有少数公司实现了各类业务全面开花。

  对此,一位信托业人士分析,"小而全"使信托公司在与其他金融企业竞争中毫无规模优势,比方委托理财,不能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比,承销国债也是如此。而且,信托分业界线正在趋向模糊,一些信托公司特有的信托业务也开始被其他市场主体的"分食",如银行开办的多方委托贷款就类似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业务。而信托公司自己在许多方面是"新手"。同时,目前监管也尚待进一步完善。合规与违规之间的界线模糊,一些新问题就在此时集中爆发。

  华东政法学院金融法专家吴弘教授认为,近期发生的信托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以及由于资金问题项目搁置等事件,归根结底是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些信托公司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把信托公司变成了自己的融资平台。其次,信托公司本身缺乏经验。集合资金信托刚刚出现时,信托公司对这个新业务也表现得相当谨慎。但后来许多产品好卖的事实,对其他信托公司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再加上舆论起初也是喝彩声一片,因此,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开始放松对项目的风险评估标准,甚至没有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迫不及待地承揽业务。其中所蕴含的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业内人士认为,"刘顺新"事件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在缺乏关联交易指引,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关联交易隐藏着无法估计的风险。《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指引条例》应该尽早出台。

  5、正视风险才能规避风险

  近期国内几家信托公司出现问题,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骤然显现。投资者如何来看待信托风险,以及降低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任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应当正确看待信托产品的风险。因为任何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的,即使最安全的国债也有利率风险,所以信托产品有风险不足为怪。应该正视其风险的存在,投资者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但在目前国内个别信托公司出现问题后,也不应过分夸大信托产品的风险。

  任志强认为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信托产品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投资类信托的投资风险、贷款类信托的信用风险等,而目前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来说,除了关注上述提到的正常的风险外,还要特别注意信托公司的背信风险,即指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约中的约定,违规挪用资金,或者故意欺骗、误导投资者,违背受托人最基本的职责和诚信原则。

  那么,怎么降低和规避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任志强认为,关键要选择好的信托公司。因为规范的信托公司就不存在这种背信风险。如何选择?一看信托公司是否规范经营,在市场中的口碑如何,若下一步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就要看信托公司的分类情况,有否被监管部门处罚过。二看信托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的情况,从业经验是否丰富。三看信托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特别是控股股东是否规范,否则尽量不去选。四看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专业人士的评价。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时,一定要对信托公司有所了解,就像买股票要了解上市公司一样。如果对某家信托公司不熟悉、不了解,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讲,最好不要购买这家公司的信托产品。

  其次要分清信托产品的类型,到底是贷款类信托还是投资类信托。现在信托产品名称五花八门,但就金融本质而言,无非贷款类信托或者投资类信托,投资者应注意不要受到信托产品名称的误导。若贷款类信托就要重点了解贷款对象的资产抵押、担保是否可以足够保证信托资金本息的兑付,并重点了解其信用状况。若投资类信托,则重点了解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状况是否与投资者本身风险偏好相匹配。

  再则要关注产品销售是否规范。按照现有法规,信托公司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对异地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有过规定,例如上海银监局去年就及时地发过规范性文件。因此投资者购买产品时要了解清楚信托产品是本地还是异地信托公司发的,销售渠道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当地监管机构咨询。

  此外,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时,要有分散风险和组合投资的意识,不要选择那些风险很集中的信托项目。

  任志强指出,还可以从监管角度来降低投资者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如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关闭的就依法关闭,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净化信托市场;从制度安排上降低信托产品风险,监管机关应该推出标准化的信托产品,通过制度设计使标准化的信托产品本身就是风险可控的,制定标准化的信托合同文本和信息披露格式,确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开展业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信托产品普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专家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

  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信托公司事件,凸现了一个信托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信托产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向相关权利人汇报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披露的具体内容统一规定,因此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不一。

  首先,在信托计划(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时,资金使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债务状况等;还有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运作信托计划的能力、此前发行信托的情况、本身的财务状况等;最重要的是信托目的要有详尽描述,信托利益产生于何方;如果有担保人或抵押物的话,它们的信用和价值是否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的全额,这些信息投资人了解多少?现实中,大部分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几乎都说明得不充分,甚至根本不提及。信托计划书一般都是重点描绘所要投资的那个项目,可是对运作项目的相关公司的情况,通常很少描绘。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过程中。参加了信托计划后,投资者几乎立刻就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没有人会给你看那个公司的当前报表,更没人知道那个公司是否又去给别人担保,一切只有等待信托计划到期才能揭开面纱。而且,有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采取的是事前监管,由于是备案制度,监管机构并没有具体过问信托计划的各个细节,例如股权信托的话,在信托计划中甚至都没有明确被收购方是谁,而监管部门也不过问。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对此,对信托问题颇有研究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建议,在信托产品发行和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管"。

  所谓第三方监管指的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对信托财产进行监管,这种监管贯穿于信托计划的整个过程,即从信托计划推介------资金募集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计划完成------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财产的处置,完成一个循环。比如说,股权收购类的资金信托计划,股权出让人的情况、被收购公司情况、收购价格、确定价格的依据、收购款流向、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收购后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及业绩、可分配利润等都应当有人跟踪和监督。特别是当信托计划的参与人都是自然人且处于分散状态时,这种第三方监管人就相当于全体投资人的代表人,受托行使《信托法》以及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是否参加投资仍需要自己作出判断,信托合同仍需由自己签署。

  那么谁适合承担这个监管责任呢?宣伟华认为,可以是精于理财管理的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其他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商业银行,但必须严格区分代收付业务和第三方监管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所对应的责任。第三方监管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如果其怠于行使监管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当是连带责任,而是份额责任。

  宣伟华指出,有些信托计划的收益恐怕并不直接来自项目本身的收益。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是不现实的,可有些信托利益(在集合资金信托中指信托资金+收益)却按期兑付了。不难想到,这些用来兑付信托收益的款项不是由于信托计划完成产生收益所对应的部分,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这时候它相当于高额利息。从结果上看,由于信托而形成了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借贷关系(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的借贷关系,信托公司与用款人的借贷关系),也许有人否认这是借贷,但其法律性质应当是"名为信托,实为借贷。"信托公司起了一个"二传手"作用。那么,信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由信托造成的金融风险又该如何评价?会不会产生新面孔的"三角债"?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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