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会于今年2月27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自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而且对处于高速发展期的我国银行而言,更是具有特殊的促进意义。
强化资本约束,对国内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建设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发展热情,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本约束,银行业内外评价一家银行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主要是以规模的增长为标准的,致使国内银行的经营行为表现出了普遍的过渡性和局限性。对此,我国先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该办法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被明显高估,资本充足率更多体现的是非“刚性”特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传统的依赖规模扩张发展的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据银监会统计,2003年末,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不仅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最低要求,更低于国外同业平均12.25%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不仅与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规律背道而驰,而且与我国金融市场即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面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对此,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约束,最大可能地控制金融风险,银监会借鉴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办法》,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强化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虽然,从短期来看,由于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因此,《办法》实施后国内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普遍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更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加快金融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首先,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为银行业创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新《办法》修改了以往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促使商业银行选择更加审慎的经营行为,从而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性。此外,新《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将更有助于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新《办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更有利于促使其转变增长模式,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之路。在创业初期,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盈利方式单一,与国有银行相比更希望依靠资产规模的扩张增加效益。然而,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存贷款利差所形成的盈利被贷款损失和高企的经营成本所稀释,导致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收益水平下降,经营风险增大等趋势。统计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我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在11年中扩大了15倍,即以每年平均30%至40%的速度扩张,但收入、利润和资本积累的增长速度却远远落后于资产的扩张速度,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因此,与国有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更需要以新《办法》实施为契机,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存贷款规模扩张实现粗放式增长的方式,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借助于资本充足率的强烈约束,加快创新步伐,改善资产质量,增强财务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内涵式增长。
第三,有助于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国际化步伐,更好地参与国际化竞争。资本充足率的刚性约束将促使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与外资银行的股权合作。同时,与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合作还将更好地促使国内银行学习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提高其业务开拓的能力,更快地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环境,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措施
当前,如何适应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首先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而且,如果再重复过去依赖规模扩张外延式发展模式,即便是一时满足了资本充足率要求,也难免出现“业务扩张——资本金不足——再融资——再扩张——资本金再不足”的局面。因此,缓解并最终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真正建立起动态的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需要我们从银行的内部改革入手,在发展模式上转变思路,树立起科学、辨证的发展观,做好提高发展质量的文章,增强自我积累能力。为此,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进一步树立起资本占用的理念,建立起资本占用的考核机制。对银行来说,理念是一个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核心。一个银行的企业文化好与不好,从根本上说,是由这个银行所奉行的理念所决定的。我们在妥善处理资本、质量、规模、效益四者关系时,首先应当提高到理念与文化的层面上来思考,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深化银行干部员工对资本充足率的认识,树立起资本的观念,使其在业务经营管理中自觉地坚持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准则。而且,为配合理念的形成,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起资本占用的考核机制,促进分支机构重视资本占用问题,约束其不计资本占用盲目追求规模增长的行为,确保银行业务的均衡、协调发展。
其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努力降低风险资产总量和比例。资本的有限性决定了规模的有限性,但是,在资产配置好、管理水平高的银行中,有限的资本可以支撑相对多的规模。而这又需要通过积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大不良资产化解的力度,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大力提高债券、票据、中间业务等低风险权重的资产占比来实现。因此,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利用风险资产(经济资本)的主动分配和调节,引导银行各业务线的合理扩张与收缩,降低风险资产总量和比例,对商业银行形成科学的资本利用机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第三,以增加银行价值为目标,全面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自我积累能力。资本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盈利,这需要商业银行具备极强的盈利能力和积累能力。对此,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要以增加银行价值为目标,运用价值管理的方法,实施并不断完善以提高价值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体制,在提高收益的同时不断地增强全面成本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尽可能地提高盈利能力和自我积累的能力。此外,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平均税负较高,而且,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承担了更高的税负水平。因此,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快推进税制改革,继续降低商业银行营业税,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税负制度,以减轻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为国内银行提高积累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积极补充外部资本,推进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建设。新《办法》规定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债、次级债务工具等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而且,《办法》取消了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的最高限制,各种减值准备可以进行事前扣除,鼓励商业银行审慎计提各种损失准备,为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此外,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向银行投资入股,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也是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有效途径。为此,建议政府调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向银行投资入股的力度,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使其可以充分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机会,多途径多渠道地补充资本金。
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尽快达标,满足《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在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由于接收原投行等历史原因,目前光大银行离《办法》要求的资本充足比率还有一定的差距,要在十分有限地时间内达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做出更大的努力。为此,自去年以来,为有效地改善资本充足水平,光大银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质量为基础的经营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起以资本约束规模扩张和以效益增长为前提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并建立起经风险调整和收取资本占用费的业务考核办法和机制,放慢资产扩张的速度;强化风险管理,严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适度控制贷款资产的增加,降低加权风险资产总量;加大对不良资产清收考核力度,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与处置,严格呆账准备的提取;坚持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增长。2004年以来,光大银行在紧密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围绕建设规范化上市银行和精品银行,进一步确立了“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重在提高效益和质量”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资本充足率管理,不断加大资产结构调整的力度,严格限制风险资产的增长,努力调整信贷结构和防范化解不良资产,以期从内部措施上改进资本充足状况。从外部措施来看,光大银行正在准备增资扩股和发行次级债等工作,在银行指标达到上市要求后,还将积极争取上市。通过采取内部措施与外部措施相结合、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相配套的资本补充办法,光大银行有信心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并建立起可持续的资本补充和有效的资本管理机制。
|